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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细则落地,你怎么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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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5-12-30

12月28日,银监会牵头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对外公布。自从P2P行业在2014年逐渐火爆以来,金融监管部门以往只是比较宽泛地提出要求,这次终于以规章的方式提出监管办法。这对于目前动荡不安的P2P网贷行业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
按照《指导意见》明确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适度、分类、协同、创新”的监管原则,《暂行办法》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一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二是以行为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三是坚持底线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更加细化的负面清单无疑是所有人关注的重点。除了常见的包括自融、资金池、拆标、平台担保、虚假宣传等这些之外,还列举了数个行业内比较常见的现象。
首先,P2P公司不允许在线下开展业务,即是将p2p和线下的财富管理公司划清界限。对多数正正经经做业务的P2P来说,这当然是个很大的利好,相当于要把汤里的老鼠屎扔出去。毕竟,现在最烂大街的两个词,就是P2P和O2O。而很大程度上,那些最终跑路或者爆雷的公司,并非真正意义上的P2P。
其次,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这些本就不是P2P的业务范围,但一个被广泛应用的商业逻辑是,在聚集一定流量后,很多公司会想各种办法去扩品类,来实现流量的充分利用。而这一条实施后,一些类似“金融超市”的公司,恐怕是要撤下了。从行业发展的速度来看,互联网金融本身年岁较小,又夹在传统机构之间,过早的混业可能不如先专注于本职。
再次,对自动投标行为也进行了限制。这条涉及的企业会非常多,很多平台都有“自动投资”的选项,用户勾选后,只要账户内有闲置资金、或者项目回款,平台就会根据用户设定的期限和利率要求自动购买新标。但细则的新要求是,每个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P2P平台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
小富金融创始人袁游认为,现在就拿着《暂行办法》想象未来的美好还为时过早。因为对于目前的P2P网贷从业者来说,还有太多太多的事情要做。细则中留出的18个月缓冲期,就是监管层大家最后的机会。只有透彻的理解《暂行办法》,继续并持之以恒的按照国家要求合法合规的经营,将风险把控作为第一工作要点,不做盲目的扩张才能在将来的行业里占得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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