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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巨大而赔付偏低 “交强险”下调不需要理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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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7-07-04
 最近有传闻说,关于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是否存在暴利的问题存在很多争议,有人建议交强险费率应该履行听证程序。对此,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强险条例实施以来,交强险业务平稳增长。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交强险业务进行检查,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照保险公司整体盈利和亏损情况,要求或允许保险公司调整保险费率;当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时,保监会进行听证。

  我们理解,保监会的解释有三层意思:其一,交强险业务的经营情况需要定期检查,检查的结果需要向社会公布。其二,交强险的保费标准不是固定不变的,有可能定期做出调整。其三,交强险保费标准的调整依据是保险公司整体的盈利和亏损情况。如果我们的理解是正确的,那么,现行的交强险保费标准是否该调整,是该上调还是该下调呢?

  让我们看看两份刚刚公开披露的2006年年报:境外上市的人保财险4月18日披露,2006年赚净保费556.16亿元人民币,比2005年增加了4.2%。而该项增加主要是由于去年车险已赚净保费快速增长。与此同时,2006年,平安产险业务实现净利润10.48亿元人民币,比2005年增长148.3%。公布的年报同时透露,2006年人保车险业务比例由2005年的72.9%上升到74.6%,平安则由62.2%上升到69%。也就是说,交强险为保险公司带来了相当丰厚的利润。

  与保费的骤然增长相对应的,却是交强险赔付率的奇低。据有关媒体披露,自去年7月1日到今年3月底,重庆市交强险保费收入2亿元,赔付金额2438万元。而今年3月份,交强险赔付率为11.7%,较汽车商业险55.7%的赔付率低了44个百分点。

  实行交强险制度,首要目标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手段,提高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的覆盖面,保证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最大可能地获得及时和基本的保障。而保险费率杠杆作为一种经济调节手段,其设计思路是用来促进驾驶员提高守法观念和安全驾驶的意识。据主管部门称,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各保险公司从事交强险业务将实行与其他商业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办法,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实际上起了一个代办的角色。但事实上,作为国家法定的强制保险,交强险理论上将有100%的投保率,也就是说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都必须投保交强险。按截至2005年底全国共有机动车1.3亿多辆的数字,按目前1000元左右的保费标准,以及按当前的赔付情况来算账,交强险究竟有多少收益,这些收益是否分开管理没有计入保险公司的利润中,确实需要给公众一个说法。

  更为重要的是,交强险的概念是“公益性”的。既然如此,在收益巨大而赔付偏低的时候,下调保费标准已经不需要其他理由。当初保监会曾表示,交强险将接受实践的检验,并根据实行中的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现在,是该拿出实际行动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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