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4年5月1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7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以来,各地做了大量的工作,把我省驾驶人管理工作提高了一个新的层次。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针对各地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年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8号)实施以前(1996年12月31日)申请人年龄不符合国家规定领取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驾驶证年龄与所持居民身份证不符)以及2004年4月30日前,申请人年龄不符合国家规定领取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驾驶证年龄与所持居民身份证相符),本着严格驾驶人管理。便民利民的原则,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填写《河北省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更正表》,更正初次领证日期。即满申请年龄条件并累加当时核发驾驶证前的学习期(实习期)后,确定初次领证日期。原准驾车型不变,重新确认并换发新的驾驶证。驾驶证的起始日期从重新确认核发日期起计算。原驾驶证、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河北省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更正表》存入驾驶人档案。对符合更正要求的驾驶人。如年龄达不到现行规定准驾车型年龄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其准驾车型。
驾驶人身份证明信息与所持驾驶证驾驶人信息不符,需附变更手续。
二、对1996年12月31日至2004年4月30日期间,申请人年龄不符合国家规定领取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驾驶证年龄与所持居民身份证不符),可以在驾驶证注销后,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71号令)的要求,凭原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复印件(档案科签注意见),免收考试费,直接报名、考试及办理相关业务。
三、对初次领证日期为2004年10月1日以前、驾驶证正证在有效期内(含超过有效期未满一年的)且签注的审验有效期止未超过一年被系统注销的驾驶证,经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填写《河北省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更正表》,直接进行档案更正并办理相关业务。《河北省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更正表》、驾驶证正证、副证原件或相关证明存入驾驶人档案。
四、对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系统注销的,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71号令)的有关规定,凭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凭证(注销原因为:逾期未换、逾期未提交健康证明),可减半收取考试费,直接报名、考试及办理相关业务。
五、2005年11月4日省局下发的《关于驾驶人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公交字[2005]62号)第四条关于在驾驶证副证上加盖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提示印章的规定,因现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回执中已做了友情提示,停止执行。
六、为进一步贯彻公安部等五部委下发的《关于印发<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4]33号)关于加强驾驶人管理的有关措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学校培训质量的监督管理,在办理申领驾驶证相关业务中,经驾校培训的学员须提交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七、各地在办理驾驶人业务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车辆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省厅的有关规定,不得搭车收费、为其他部门行为把关,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已办结的有关业务不再变更。省局下发的其他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