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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中国楹联学会发布联律通则(试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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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7-08-21


中国楹联学会发布联律通则(试行)


按语:中国楹联学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工作报告指出,楹联作为独立的文体,应该有自己的理论体系,运行规则。长期以来,联界在很大程度上习惯于套用诗律,没有自己一套行之有效、易于掌握的联律,长此下去,势必影响楹联文化事业的发展。这一论述,在我国楹联界引起了广泛的共鸣。进一步把握楹联发展规律,尽快制订出一套既符合楹联文体自身特点,又切合时代发展需要的联律,已成为楹联文化事业蓬勃、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中国楹联学会学术委员会在广泛开展联格文则讨论的基础上,遵循“求大同,存小异”、“严而不死,宽而不滥”的原则,适时地制订了《联律通则(试行)》。这是楹联学术理论研究的重要成果,是我国楹联文化发展过程中的一件大事。

实施《联律通则(试行)》,必将对进一步提高楹联创作水平,普及楹联知识产生积极的影响。在楹联创作、评审、鉴赏的实践中,我们必须坚持联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我们由衷地希望广大联友在实践中继续关注《联律通则(试行)》,使其不断充实和完善,无愧于联界的基本法则。

联 律 通 则

(试行)

中 国 楹 联 学 会

第一章 引 言


第一条 楹联作为有一千多年历史的独立文体,根植于中华民族悠久传统文化的沃土之中。从各种文学形式来看,楹联与包括骈赋、唐诗、宋词、元曲、民间韵律性文学等在内的其它文学体裁、语言、文论术语之间,既有互相包容、渗透、扶翼的共性,又有自己的规律、定则。

第二条 楹联是传统的格律文学,具有格律性、典型性。凡不符合联律基本要求的作品就不应称其为楹联。

第三条 楹联的基本特征是词语对仗和声律协调。每一副楹联,由上联、下联两部分构成。上下联从形式到内容均为相辅相成、对立统一的关系。

第四条 楹联文体质的规定性、适应性,要求创作与赏评坚持创新而不离传统体范,重律而尤见时代风徽的原则。

第二章 总 则


第一条 字句对等。上下联的字数及其句数要相等。

第二条 词性一致。上下联句法结构的对应位置用词的词类属性要相同。

第三条 结构对应。联文用词的构成、词义的配合、修辞的运用,上下联要对应平衡。

第四条 节律对拍。联文语句的语流节拍,上下联要一致。

第五条 平仄对立。联文用词缀句按节奏安排平仄交替;上下联对应节奏点位置的用字平仄要相反。对于单边两句及两句以上的复句联,每句句脚之平仄按音步递换,句脚拼节形成“仄顶仄,平顶平”的格局。上联收于仄声、下联收于平声。

第六条 语意相关。上下联所表达的内容相关联,统一于主题。

第三章 附 则


第一条 用字的平仄声调遵循汉语音韵学的成规。(1)在近古与近代通行的韵书中,字分四声,“平声”不分阴阳,统称为“平”,“上声”、“去声”、“入声”三种声调为“仄”;(2)现代汉语字音以“阴平”、“阳平”为“平”,“上声”、“去声”为“仄”。判别声调平仄遵循“双轨制”,但旧声、今声在同一联文中不得混用。

第二条 语句的平仄结构以两字(两个音节)或一字(一个音节)为一个节奏,节奏点在每个节奏的第二字(一字节奏,节奏点即为该字,诵读时隔占一节奏),以此安排平仄重复交替。

第三条 语句的语流节律按“二字而节”的常规节奏安排。在其与句法结构的语意节拍不一致时,平仄结构是不变的,可据联文表达需求、作者态度表现与诵读需要组织或划分为种种相应的语意点顿句式。一副楹联,或依节奏,或依意顿,只用一种方式,上下联要一致。

第四条 使用领字,在上下联相应位置要一致,词性要相同,允许不拘平仄相反律,且不与被领词语一起计节奏。

第五条 原则上按现代汉语语法学体系的词性分类属对。据历史上诗联家创作、鉴赏实际,允许异类相对的范围大致包括:

① 形容词和动词(尤其不及物动词);

② 在以名词为中心的偏正词组中充当修饰成分的词;

③ 按句法结构充当状语的词;

④ 同义连用字、反义连用字、方位与数目、数目与颜色、同义与反义、同义与联绵、反义与联绵、副词与连介词、连介词与助词、联绵字等常见形式;

⑤ 某些成序列(或系列)的事物名目,两种序列(或系列)之间相对,如,自然数列、天干地支系列、五行、十二属相,以及即事为文合乎逻辑的临时结构系列等。

第六条 对于历史上形成且沿用至今的几百种属对格式,例如:字法中的嵌字、衔字,音法中的借音、谐音,词法中的交股、转品,句法中的当句、顶足、流水,等等,不能尽入于律,未列本通则者,以“律有,因律;律无,循例”原则定可否;凡对偶类修辞格运用得当,合于本通则要求即可视为成对。

第七条 巧对、趣对、借对(或借音或借义)、摘句对、集句对等允许不受典型对式的严格限制。

第八条 避忌:
  ① 合掌。
  ② 不规则重字。
  ③ 上联尾三仄、下联尾三平。

第九条 本通则作为楹联创作、评审、鉴赏的依据,由中国楹联学会解释。

第十条 本通则自2007年6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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