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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弱智判决将把人性引向恶---从彭宇案看到了法院和公安的丑恶嘴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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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7-09-08
这是一份注定将被载入史册的判决书。 8K! l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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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看事情的大致经过:2006年11月20日,彭宇在南京市某公共汽车站好心扶一名跌倒在地的老人起来,并送其去医院检查。不想,受伤的徐老太太及家人得知胫骨骨折,要花费数万元医药费时,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人,要其承担数万元医疗费。被拒绝后,老人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彭宇赔偿各项损失13万多元。此案惟一的目击证人陈先生当庭陈述,他看到的情况是:老太太手里拎着保温瓶,向第三辆公交车跑去。她跑到第二辆车的车尾时,不知为什么就跌倒了。这时,他看到从第二辆车后门下车的彭宇走了几步,上前帮忙,然后自己也上前帮忙,并打电话叫老人的儿女过来,整个过程大约半个小时。徐老太太曾在法庭上称不认识陈先生。当时不是他帮助的自己,陈先生非常气愤,提出自己当时曾用自己的手机帮老太太打电话,手机里有通话记录可以证明。 &qki NS  
    这位徐老太太的儿子是一位警察。当彭向承办法官申请,向当时出警的派出所调取彭宇、陈先生及高老太的原始询问笔录时,派出所却以正在装修为由,无法提供。后来更是声称笔录遗失。当事的派出所长说,“我至少找了6次还是没有找到,不过我拍了笔录纸的照片,”并说,“我为了搞清事实才用手机拍了笔录的。”当被追问到谁的手机拍的,所长拿出手机说就是他的这部手机。紧接着,彭宇当着所长的面调出照片Exif信息证明照片并非所长手机所摄。在记者的追问下,这位所长说出了实情:照片是老人的儿子拍摄的。卢所长说老人的儿子对他说是同行,他就把老太儿子的手机扣下了…… 6V=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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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使没有学过法律的人,根据常识也能感觉出此案的蹊跷之处。然而,法官却作出了史无前例的判决,裁定彭宇补偿原告(徐老太太)损失45876元,10日内给付。这份判决书当之无愧地成为天下奇文,下面一同赏析: D?w?0b 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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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鼓楼区法院认为,老太太是与彭宇相撞受伤。理由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老太太(原文为“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者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老太太绊倒或滑倒等事实,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老太太被撞倒之外力情形。” N[ %^0T$  
    判决书继续说:“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撞人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是公共场所的公交站台,且事发时间是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老太太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而根据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zC_;u$  
    法院认为,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判决书写道。 DLYk#d: q?  
    “如果不是他撞的,应该不会垫钱。” 在和老太太家人一起将老太太送到医院后,彭宇曾掏出了200多元钱给老太太的家人交医药费,彭宇的解释是,“当时老太太家里人急着给老人看伤,又说没带钱。这样我才把钱给了他们,他家里人当时还说要给我打欠条。”而现在这成了他有责任的证据之一。 判决书作了这样的表述:“在事发当天,彭宇曾给老太太200多元钱,且此后一直未要求老太太返还。关于彭宇给钱的原因双方说法不一:老太太说是彭宇先行垫付的赔偿款;彭宇认为是借款。” zcGeXX}V?  
    “彭宇和老太太素不相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彭宇所说是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当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老太太家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但彭宇在本案中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老太太家人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他借钱给老太太的可能性不大。” #>-_z  
    “而如果撞伤了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基于上述判断,法院认为,可以认定这200多元钱并非借款,而是赔偿款。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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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下彭宇到底是撞了人还是救了人不提,单就这份判决书而言,就可称得上史上最弱智判决书。这种判决是对法律的彻底的颠覆和背叛!是对法律的公然强暴和亵渎!这种凭借想像力和推理判案的做法,是一次前所未有的大倒退,是对人类良知和道德底线的公然蚕食和破坏! 4h>Dpml  
    法官断案,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然而,这些判决书从头到尾都在用推理和猜测的口吻表述,这哪里是一份判决书?分明就是一部充满奇特想像力的小说,光天化日之下,法院竟然启用一位不入流的文学青年来断案!我靠!!!    !>B|z=  
    这份史上最弱智判决侮辱了国人的智商! Egv (n@1  
    窃以为,即使换只狗坐在法官的位置上,也不至于犯下如此匪夷所思的错误,因为,它不拥有那种奇特至极的怪异智慧和思维方式! y4aSf2   
    老太太跌倒了,别人去救,法官就能得出“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的结论,在这个法官心目中,我们这个社会该是多么的黑暗啊!人心该是何等恶毒!倘若今后这位法官的老娘跌倒,因无人相救而亡,这位法官还有理由埋怨社会缺乏爱心吗?不,人们的爱心正是被这种白痴和弱智的混账判决给葬送了啊! 7Op6> i  
    我做记者十多年,见过不少冤屈,但从来没有一份判决令我如此愤怒。这份判决书的危害在于,它彻底地以法的形式摧毁人们的爱心!它在明目张胆地把人心引向恶!它告诫人们,见人危难千万不要相救,否则将引火烧身,给自己带来无尽的痛苦和灾难。这种错误的引导显然是违背公理、违背大道的。如果人人自保,人人见死不救、见危不助,我们这个社会该是多么的冷酷!我们这个社会现在的问题不是爱心泛滥,而是私心泛滥啊!我们建设和谐社会,需要的是对爱的倡导而不是对爱和善的绞杀。任何一个有公心的人都应该明白,我们目前的社会对爱和善的企盼是何等的焦渴和强烈! xrX^";}j  
    我的愤怒在于,这种弱智的判决与我毕生追求的公心思想完全背离,它犹如一把剑,深深地刺伤我,令我痛楚难忍,让我条件反射般作出最愤怒的反应! ;BV1E|j  
    依照想像力裁决案件是非常危险的。 % eCbH`  
    如果本人也依照该法官的思路想象下去会发生什么?这位法官出生的时候也许被驴踢伤了脑壳,或受过严重惊吓,不然,拿出如此判决书“显然与情理相悖”;这位法官也许从中得到了什么好处,不然,拿出如此判决书“显然与情理相悖”……这样可以一直推理下去。如果第一个推理成立,我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院系统组织一次彻底的检查,凡智商为负数,出生后有被驴踢伤脑壳病史、受过严重惊吓的家伙,一律清除出法官队伍,以防止类似丢人现眼的弱智判决沦为这个时代的笑柄。同时,应该彻查为这类法官发放证书的相关责任人,为何将如此脑子不够用的家伙引入法院系统。 ] (3e +JC  
    我还建议对此案进行重审,严查背后有无作伪证、外力干预司法甚至腐败等问题,要以令人信服的证据作出公正的判决,还善良人以清白,把恶人的狰狞面目昭示于天下,维护法律的尊严,捍卫人类的公理和道德底线! G#ov2  
    如果有法官认为本人此文所言“显然与情理相悖”,欢迎法官去法院起诉,时寒冰即为本人真名。By the way,提醒该法官,根据举证责任,要告我首先证明我写的那个脑壳被驴踢过的家伙就是你,你要出示出生证明和被驴踢过的医疗鉴定、还有智商为负数的医疗鉴定。我不相信我正好倒霉透顶,又在法庭上碰见一位想像力奇特的文学青年,在还没有看清楚我长得帅不帅的情况下就判我败诉!(注明:文中楷体部分是引用的媒体公开报道) BN&^$1F((  
        写于2007年9月6日 ,K Ebnk|i  
 Z(p kj  
■各方说法 &B 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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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还是撞人? $m`?x5rL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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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版:我在做好事 Z~^)B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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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南京一家通讯公司的技术人员。据《金陵晚报》早前报道,彭宇回忆说,去年11月20日上午9点左右,坐83路公交车,在水西门广场站下车。他第一个走下了车,看到一位老太太倒在离站台不远的地方。出于好心,他忙上前将其扶起。“我也不知道这一扶,会惹出这么多麻烦来!” Rh-e C6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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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时,现场有一名50多岁的陈先生也过来帮忙,一起将老太太搀扶到路边。见老太太的侄女、儿子相继赶来,帮忙的陈先生就走了。 `;-K/)/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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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上午,彭宇帮老太太及其家人叫了出租车,可老太的儿子提出,怕忙不过来,问彭能不能一同去医院。彭宇想了一下,同意了。当得知是胫骨骨折要花费几万元换人造股骨头时,徐老太太一拍大腿对彭宇说:“小伙子,就是你撞的啊!”彭宇当时就蒙了。 1hj']#v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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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老太版:他撞了我 nwh7DU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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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老太太对事实的陈述是另一个版本。据《现代快报》报道,徐老太称,“我当时亲眼看到他撞到我的!”当时她在车站赶后面一辆83路公交车,从前面一辆车后门窜下来的彭将其撞倒。徐老太表示,“我们老两口都有退休金和医保,儿子在公安局工作,不是说承担不起医药费,只是要讨回一个公道。”经鉴定,徐老太的伤势已经构成八级伤残,仅医药费就花去了4万余元。 '~ 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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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4日,徐老太太向鼓楼区法院起诉,以彭宇将其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为由,要求赔偿总计13.6万余元。  4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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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老太太儿子是警察 M]YK]Vy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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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底,鼓楼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奇怪的是,彭向承办法官申请,向当时出警的派出所调取彭宇、陈先生及高老太的原始询问笔录时,派出所却以正在装修为由,无法提供。后来更是声称笔录遗失。老太太儿子刚好是警察,让网友们不禁猜测,笔录不知去向其中或有蹊跷。 w,dD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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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电视台城市频道《甲方乙方》节目曾拍到这样一组镜头:当事的派出所长说,“我至少找了6次还是没有找到,不过我拍了笔录纸的照片,”并说,“我为了搞清事实才用手机拍了笔录的。”当被追问到谁的手机拍的,所长拿出手机说就是他的这部手机。紧接着,彭宇当着所长的面调出照片Exif信息证明照片并非所长手机所摄。在记者的追问下,这位所长说出了实情,照片是老人的儿子拍摄的。卢所长说老人的儿子对他说是同行,他就把老太儿子的手机扣下了。 Qvh: h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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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击者:老太自己摔的 ${^W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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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证人陈先生在今年7月6日第三次开庭时所做陈述,他看到的情况是:老太太手里拎着保温瓶,向第三辆公交车跑去。她跑到第二辆车的车尾时,不知为什么就跌倒了。这时,他看到从第二辆车后门下车的彭宇走了几步,上前帮忙,然后自己也上前帮忙,并打电话叫老人的儿女过来,整个过程大约半个小时。 R]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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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老太太曾在法庭上称不认识陈先生,当时不是他帮助的自己,陈先生非常气愤,提出自己当时曾用自己的手机帮老太太打电话,手机里有通话记录可以证明。 z{U2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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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好人做不得 @K; 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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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太的儿子是警察,派出所不提供关键的证据,证人证明小伙子无辜,媒体采访时老太太态度傲慢,不停地有网友站出来说自己好心帮忙被反咬一口的故事,所有这些综合在一起,大部分网友认定彭宇是好心没好报,无辜受害,对他充满了同情。案件宣判后,在西祠、凯迪等网上论坛,都有网友号召给彭宇捐款。 tgy*!B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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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07-09-08
彭宇案,绝不能拿法律当儿戏 ssGp:{]v/  
vZ[wr@)  
本不想就此发表评论,因为事情明摆着,无需多说什么。但是一位和讯网友特地在我博客里留言,希望听听“黄丝先生”的意见,这种信任,使俺不能沉默了。 4Cs |F7R  
SoX\S|}%6[  
我为什么说事情明摆着呢?咱就根据法院判决过程和结果说的。 x5[wF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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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办案要凭证据,而这个证据却是有要求的,不是什么东西都可以拿来当作证据的。 $'FPsoH  
rM/Ona2x  
法院判彭宇赔偿四万元的唯一依据,就是有关人员复制在电脑里的彭宇“笔录”,而真正的笔录却“丢失”了。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笔录必须由当事人签字画押认可才有效,你那计算机里的照片经过当事人签字同意了没有?即使你的图片上有签字,也不能说明当事者同意你照片上的内容——何况当事者彭宇还说那是伪造的?以现代计算机技术,伪造和修改一幅图片、文字,那是太容易了,因此,这种经过人为再造的笔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1sgI,5liUs  
K TJm[44  
恰恰相反,人家彭宇却具有真正的人证,那就是同样参与救助那位徐老太的目击者陈先生。这位陈先生不但是个目击者,证明徐老太跌倒不是彭宇撞的,彭宇是在做好事,而且在自己的手机里留下了给徐老太家人打电话呼救的证据!如今徐老太因为证人证词不利于自己,就否认陈先生也在场,那是无论怎么说都令人难以信服的! M:6Yy@#T.  
YCr:nYm<f  
第二个问题,办案,尤其是判决,不能仅仅依靠法官的推理。而当事法院恰恰放着有力的证人证词不管,却依据自己的想象的逻辑来推理证明“彭宇撞了徐老太”,其言语的荒唐,实为从未见过的奇文。俺不妨引用一家正规媒体的报道,见识一下这个“臆想”判决的妙文: !5l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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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法院认为,老太太是与彭宇相撞受伤。理由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老太太(原文为“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者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老太太绊倒或滑倒等事实,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老太太被撞倒之外力情形。” 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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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继续说:“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撞人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是公共场所的公交站台,且事发时间是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老太太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而根据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W8{g<. /  
法院认为,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 “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7'[x<  
H/"$#8-/  
对于彭宇帮助把老太送到医院,在家属没有带钱的情况下,自掏200多元给老太太交医药费,法官的判决词更妙: KITC,@xE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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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作了这样的表述:“在事发当天,彭宇曾给老太太200多元钱,且此后一直未要求老太太返还。关于彭宇给钱的原因双方说法不一:老太太说是彭宇先行垫付的赔偿款;彭宇认为是借款。” “彭宇和老太太素不相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彭宇所说是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当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老太太家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但彭宇在本案中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老太太家人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他借钱给老太太的可能性不大。” “而如果撞伤了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基于上述判断,法院认为,可以认定这200多元钱并非借款,而是赔偿款。 ,.;q[s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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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b>k 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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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那里像一份法院的判决书啊?满篇都是“一般不会”、“如果”、“不可能”、“从常理分析”、“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等等疑惑不定、猜测想象之词,三下五去二,就想当然的推出了“彭宇撞了徐老太”的结论,并据此判彭宇赔偿四万元! E(]39B"i  
.|Unq`ll  
这简直是那法律当儿戏啊! F uYjrzm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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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们堂堂的人民法院,就凭这个臆想推测之词,无视目击证人的证词,就将一个做好事、学雷锋的好青年彭宇判决成了撞人不承认的“无赖”,难怪有网友大声呼冤:按照他们这个推理,当年雷锋也可以被判有罪了! 0;9X`z J  
y&;ytNG&<  
如此下去,谁还敢学雷锋做好事呢?谁还敢去救助危难中的同胞呢?此案的昭示的严重社会后果就在这里。 _Q)rI%A2  
jpijnz{M  
面对社会上层出不穷的“见死不救”的丑恶现象,难道不值得令人深思吗!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07-09-08
该主题已被管理员屏蔽!
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07-09-08
如果这个案子由辛集法院的景东绵来审会怎么样呢?
只看该作者 地下室  发表于: 2007-09-08
逻辑推理能断案,今日中国见一绝 -!Ov{GHr0  
鲁迅过去对法律有一段耐人寻味的描述: sKu/VAh x  
“出版大部的法律,没有一国,能有这部法律的完全和精密。但卷头有一页纸,只有见过没有印出的字典的人,才能够看出字来,计三条:一,或从宽办理;二,或从严办理;三,或有时完全不适用之。” +g.lL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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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今日,在知道南京一个颇为经典的案子之后,方才对这第三条有了些领悟。 eHX;*~e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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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男子彭宇称因搀扶摔倒的老太太,被其家属坚持认为是他撞到了老太太而告上法庭。” /7[U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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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很快法院就运用逻辑推理做出了一段极富想象力的判决。 qS|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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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彭宇和老太太素不相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而且在老太太家人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他借钱给老太太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了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 gX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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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法院的出了结论:彭宇撞人,理应赔偿。 58]C``u@Y  
*3R3C+ L  
事情唯一的目击证人说:“今后谁还敢做好人?” |[+/ ]Y  
;*+wg5|  
好!绝了! ~7;AV(\%e  
J ?y0R X  
让我们再度重温一下这些惊世骇俗却极富智慧的语句: f3;.+hJ])  
Al}D~6MD  
“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根据‘情理’……完全可以……但……与‘情理’相悖……一般不会……而且……可能性不大……而……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 S:= _o  
A WS[e$Mt2  
我们仔细分析一下这段天才推理。可以说法院的高手们仅仅用了几个反证法久的出了结论。反证法在我等中学生的数学证明里司空见惯,然而技艺却远不如这几位法官那般炉火纯青。而我等数学反证法,一般需要推出与公理或定理矛盾的结果,于是得出假设错误,而证明正确的结论。法院的公理,我找了半天,发现原来叫做“情理”。 ;r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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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叫“情理”? eVRPjVzQ'Q  
h85 kQ^%  
法院的判决书讲得很清楚,情理有三: ,S V34+(  
cPp<+ ts  
情理一:好心相扶不符合“实际的做法”。 yiO/0nMp  
?"@`SEdnU2  
情理二:在老太太家人到来后,应该自行离开。 %M7EOa  
U*Sjb% Qb  
情理三:彭宇和老太太素不相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 n[E/O}3& /  
L9} %tEP  
今后众位网友和博友可以注意,原来法院做出判决“以事实为依据”之外,还有一条被称为“情理”的依据,可以逍遥法律之外的。 B'}pZOa[Wb  
n.l7V<1  
日后知道,宁可违背良知、背弃道德,甚至违反法律,也千万不可违反这至高无上的“情理”。我依稀记得这条“情理”在各报章杂志甚至我们的教材上都白纸黑字写得清楚,它有一个更为“官方”的称呼,似乎叫:中国国情。 H*KZZTKd  
S4O'N x  
而这“国情”或“情理”在这一具体事件上便是:有人倒在路上,不可相扶;如若扶起,不可送医院;如若送医院,应马上离开;如不离开,也断不可“贸然借款”。 hI6Tp>b*~  
u%24% Q  
有些网友对这法院恶语相向,其实是误会了。因为法院对彭宇原本出于好意,旨在告诉这位少不更事的年轻人:不可迷信法律,因为法律之外,分明还有一条“情理”;不可迷信事实,因为事实之外,分明还可以依靠“逻辑推理”。 ]yAOK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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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逻辑推理”还真是厉害,连目击证人都可以不顾。过去看电视剧,知道古代县官大都是依“推理”而断案的,把手伸进一个黑袋子里,再看人的手心,就可以知道谁是小偷;把桌子一分为二,看人的表情,就可以断出桌子对张三李四的所有权问题。我们中国果真是继承传统文化最优秀的国家,可以把这“逻辑推理”断案子的功夫发挥到淋漓尽致。 d_] sV4[  
pP|LSr Y!  
不知我们是否可以依据“情理”,“逻辑推理”出法院的工作人员是XXXX了呢。 jt?DogYx  
v\ <4y P  
只是还有一项光荣传统未得继承,那一句才是五千年博大精深中华法律和断案文化的精髓妙语: @h E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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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莫须有。” e8,!x9%J  
p|0ZP6!|  
以这句去应付彭宇、老太太、目击证人,算是最“铁证如山”,最令人无比敬畏、瞠目结舌的陈述了。 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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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还想从律法卷头白纸的那三条“逻辑推理”出一条在中国看上去通行的“情理”或“法律”: ~TfN*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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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搀扶受伤倒地的老人,判处罚金四万元。 '_fj:dy  
EvGKcu  
二、当街与歹徒搏斗,判处死刑。并停发一切工资、津贴。 38zG[c|X  
QLLMSa+! \  
三、商场失火,入场救人者,判处火刑。

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0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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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07-09-08
  按"常理",南京的法官的脑袋也有脑壳,怎么就进了水呢?

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0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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