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契税的减税和免税规定有: 7Z"mV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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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SA{A E9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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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镇职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暂减半征收契税。 5 8p_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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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不可抗力失去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rGRxo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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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受荒山、荒沟、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v)+wr[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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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应当免税的各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外交代表,领事馆员和其他人员,在中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过外交部确认,免征契税。 z(3mhMJ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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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以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y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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