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u <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第37条规定:“连续3个月以上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的物业,空置期间按百分之20缴纳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照法律中“约定优先”的原则,在2010年《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出台之前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的业主应按合同走,在2010年法规出台后的业主可按照此法规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空置房物业管理费付费标准,如不满意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可对物业管理公司拒签合同,物业管理公司因此拒绝业主入住的,业主可通过有关部门投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J2P5<
elw}(l<F
业主选择物业权利:业主入住前,房产开发公司有权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入住率达到三分之二时,这三分之二的业主可联合起来成立“物业委员会”,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功率提出意见或者更换物业管理公司。 E])X$: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