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很多事情难以想象?
;KmrBNF *nHMQ/uf FoZI0p?L)9 lm&^`Bn) 引自: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c3e4f6010008e8.html \{a5]G(4s Q/j#Pst [GI2%uA0 2002年3月15日晚九时许 高莺莺坠楼身亡
En&gI`3n
KE5>O1 2002年3月16日下午 现场鉴定,高莺莺为自杀
TEj"G7]1$A .s41Tc5u 2002年3月17日一大早,愤恨的家属将尸体从殡仪馆抬到了宝石宾馆三楼上,欲讨说法。
wzoT!-_X
Rd]<591 2002年3月18日星期天凌晨,大批警察、武警突然出现在宝石宾馆,他们手持警棍,对守护尸体的亲属一阵乱棒,打散后将尸体抢出,送往殡仪馆。就在当天,还有一个奇怪的现象,大家发现所有打往外地的电话都无法拨通。
5K$<Ad4$b y[S9b(:+ 2002年3月18日早上,上百名警察,拦住殡仪馆大门,只要高天虎不签字火化就不让家属出去。在僵持中,派出所将高莺莺的两个叔叔、一个表哥关押起来,并威胁如不签字就不放人。
Sz1 J4$5 r_tt~|s,> 2002年3月18日11点左右,在殡仪馆办公室,老河口市政法委一名副书记对高天虎夫妇说:不管你们答应不答应,今天尸体必须火化。你们签字还可以给点钱,不签字我们也要强行火化,一分钱也没有,同时你们的几个亲戚也要停职。
Jx`7W1%T ,v=pp; 2002年3月19日,在老河口市政法委,一位领导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关于解决高莺莺意外死亡有关补偿协议》,让高天虎签名,并补偿4.9万元。协议甲方为高天虎,乙方为“市委工作组”。协议中要求,甲方领取死亡及安葬补助费后,保证不再追究任何单位的责任。
2*
TI
r
b~YIaD[Z 2002年7月31日,湖北省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在白色内裤上检出精斑。
uXUuA/O5- ,->5 sJ{U 2002年6月至2003年7月,高天虎夫妇先后以其女“高莺莺被持枪犯罪团伙奸杀”和“被人强迫卖淫而跳楼自杀”等几种说法,多次写信到全国人大信访办、国务院、国家信访局、公安部、全国妇联、省公安厅等国家机关和群团组织上访。
-w)v38iX! @PQd6%@ 2006年7月6日,《民主与法制》杂志发表了《高莺莺之死九问》一文后,在社会上引起
(./Iq#@S 0blbf@X
A 强烈反响.
:1gpbfW 9}fez)m:g0 2006年7月4日成立专案组重新核查,公安部亦派专家驻襄督战,后来,中纪委亦介入此案。
{:n1|_r4Z V;J3lV< 2006年7月16日下午,高玉枝(高莺莺姑妈)突然接到湖北省公安厅某处某负责人的电话。在电话中,这位负责人向她表达了3个意思:一是询问高家在高莺莺案上有何具体要求;二是希望在当天找到高天虎夫妇的踪迹,回湖北与其见面沟通;三是见面地点可由高天虎定,襄樊、武汉、北京都可以。
fF9hL3h?) %i?v)EW 2006年7月17日高天虎与相关工作人员一起去了北京,将疑有精斑的内裤送到了公安部有关部门鉴定。
gCVOm-*: j:2F97 2006年7月21日以后,高玉枝与高天虎失去了联系。
=kK%,Mr ICe;p
V 2006年7月26日下午16时40分,高玉枝突然接到了襄樊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两位公安人员送达的《襄樊市公安局拘留通知书》第00083号和第0008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06年7月23日将涉嫌伪证罪的高天虎刑事拘留,现关押在襄樊市第一看守所。”落款为襄樊市公安局。时间为2006年7月24日。
8.IenU9 ]8Xip/uE 2006年8月18日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武汉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高莺莺死亡事件”复查结果。通报称,复查表明:高莺莺系跳楼自杀身亡。其父高天虎向公安机关提供的物证系伪造,高莺莺内裤上的精斑为高父所留。高天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及提供伪证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已被襄樊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q3K}2g % hH> % 被刑拘30余天后,高天虎因为涉嫌诬告陷害罪被正式逮捕;陈学荣则被无罪释放。
>$r o\/ @g" vuaG} 2006年8月27日下午,陈学荣接到了襄樊市公安局关于高莺莺内裤精斑鉴定的法律文书。
UYW'pV `Nz`5}8.? 其间,北京律师王才亮给高莺莺之父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plJUQk {9XNh[NbP 2006年10月27日上午,王律师向襄樊方面了解后得知,公安机关在期限届满前将高天虎案已移送至检察机关以"诬告陷害罪"审查起诉。警方不同意对高天虎的取保候审的申请.
\&Bdi
6xAy [!uVo>Q4 +/ M%%:>mY %AWc`D
司法逻辑====(患有精神病的女子到宾馆轻松把班上,掐着自己的脖子咬掉自己的乳头跳了楼房,狡猾凶恶的父亲要通过司法途径为女伸冤。担心证据不足把自己的精液提供给了警方。火眼金睛的警方认定此案是自杀,因此英明的市委决定给四万九的赔偿,善良公正的调查组认为受害人家属缺吃少住,于是帮他们住进了宽敞明亮的牢房。)有良知的现代人不 会心动,只有那关汉卿更加悲伤!
@" umY-1f (#z6w#CU( QX=x^(M$m "i*gJFW| 知情人透露====
V(io!8, 2hryY 注意:这个案子里面还有两条人命,一是当时被派出所关押的三人之中,有一位是20岁出头、但比高天虎他们辈分高的青年高姓男子,走出派出所约10天后就失踪了,家人四处寻找而不得,至今未归。二是当时还有一个叫郭随喜的小混混,这人说自己当时也在宝石宾馆,知道这个事情(高莺莺事件),但当时我们心里都很乱,没有仔细问。我平静下来想找他问话的时候,才知道事发不久,郭随喜已触电身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