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很多事情难以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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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TR 40@KL$B= DJ<e=F! 引自: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c3e4f6010008e8.html JWxPH5L |,yS>kjp cHR }`U$ 2002年3月15日晚九时许 高莺莺坠楼身亡
Ik kJ4G -Fl3m 2002年3月16日下午 现场鉴定,高莺莺为自杀
blp )a 4+ 4?0R 2002年3月17日一大早,愤恨的家属将尸体从殡仪馆抬到了宝石宾馆三楼上,欲讨说法。
Xe+Hez, X>Xpx<RY! 2002年3月18日星期天凌晨,大批警察、武警突然出现在宝石宾馆,他们手持警棍,对守护尸体的亲属一阵乱棒,打散后将尸体抢出,送往殡仪馆。就在当天,还有一个奇怪的现象,大家发现所有打往外地的电话都无法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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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Lk`.0 2002年3月18日早上,上百名警察,拦住殡仪馆大门,只要高天虎不签字火化就不让家属出去。在僵持中,派出所将高莺莺的两个叔叔、一个表哥关押起来,并威胁如不签字就不放人。
0@xuxm/i >EMCG.** 2002年3月18日11点左右,在殡仪馆办公室,老河口市政法委一名副书记对高天虎夫妇说:不管你们答应不答应,今天尸体必须火化。你们签字还可以给点钱,不签字我们也要强行火化,一分钱也没有,同时你们的几个亲戚也要停职。
g%\e80~1 ( %:oGyV7a 2002年3月19日,在老河口市政法委,一位领导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关于解决高莺莺意外死亡有关补偿协议》,让高天虎签名,并补偿4.9万元。协议甲方为高天虎,乙方为“市委工作组”。协议中要求,甲方领取死亡及安葬补助费后,保证不再追究任何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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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BkO"{ 2002年7月31日,湖北省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在白色内裤上检出精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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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64 :3 2002年6月至2003年7月,高天虎夫妇先后以其女“高莺莺被持枪犯罪团伙奸杀”和“被人强迫卖淫而跳楼自杀”等几种说法,多次写信到全国人大信访办、国务院、国家信访局、公安部、全国妇联、省公安厅等国家机关和群团组织上访。
4P`\fz uCUBs(iD 2006年7月6日,《民主与法制》杂志发表了《高莺莺之死九问》一文后,在社会上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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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烈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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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YT 2006年7月4日成立专案组重新核查,公安部亦派专家驻襄督战,后来,中纪委亦介入此案。
G\P*zzSq ~I'Z=Wo 2006年7月16日下午,高玉枝(高莺莺姑妈)突然接到湖北省公安厅某处某负责人的电话。在电话中,这位负责人向她表达了3个意思:一是询问高家在高莺莺案上有何具体要求;二是希望在当天找到高天虎夫妇的踪迹,回湖北与其见面沟通;三是见面地点可由高天虎定,襄樊、武汉、北京都可以。
SQt$-<>4\ 2y<d@z:K 2006年7月17日高天虎与相关工作人员一起去了北京,将疑有精斑的内裤送到了公安部有关部门鉴定。
j*6!7u.,K bNL E=#ro 2006年7月21日以后,高玉枝与高天虎失去了联系。
z?7s'2w&{ )3u[btm 2006年7月26日下午16时40分,高玉枝突然接到了襄樊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两位公安人员送达的《襄樊市公安局拘留通知书》第00083号和第0008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06年7月23日将涉嫌伪证罪的高天虎刑事拘留,现关押在襄樊市第一看守所。”落款为襄樊市公安局。时间为2006年7月24日。
Rx'7tff%I zV2c`he%z 2006年8月18日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武汉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高莺莺死亡事件”复查结果。通报称,复查表明:高莺莺系跳楼自杀身亡。其父高天虎向公安机关提供的物证系伪造,高莺莺内裤上的精斑为高父所留。高天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及提供伪证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已被襄樊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O050Q5zy ,U<Ku*}B 被刑拘30余天后,高天虎因为涉嫌诬告陷害罪被正式逮捕;陈学荣则被无罪释放。
xr6Q5/p1 AJmS1 B 2006年8月27日下午,陈学荣接到了襄樊市公安局关于高莺莺内裤精斑鉴定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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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A 其间,北京律师王才亮给高莺莺之父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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