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风格切换
 
  • 939阅读
  • 0回复

国五条细则不妥之处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3-03-04
        本次新政是对国五条更具体的要求,可以说本次新政是对新国五条的细化及强化。本次细则最严厉也可以说是最引人注目的一条就是“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但这一条似乎不妥。之前对个人转让住房的规定是: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即: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应纳税所得额=住房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住房转让收入是指: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全部收入。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房屋原值是指:出售方取得该房屋时所支付的购置价款或建造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同时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而2006年7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公布,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其中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j6R{  
       现在统一按转让所得的20%征收后,可以说有很多不妥之处,一是如果卖房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怎么办;二是按差额征收20%,没考虑CPI涨幅对货币的贬值影响,十年前买进的房子必须以十年前的价格转让才能不被收税;三是政策修改后提高了二手房交易成本,而且造成不少人不想卖房了,从而造成供不应求,而在供不应求的状况下这20%只能由购房者承担,最终将只会提高20%的房价;四是取消了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条件,伤害的是普通老百姓而不是炒房者;五是没有明确是否可以扣除税金和合理费用,要知道这些都是成本啊。(转载)
评价一下你浏览此帖子的感受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友情提醒:您的回内容复代表了您的品质,文明回复,做文明辛集人。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