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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侠骨柔情《冬日的阳光》有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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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8-01-11
— 本帖被 垂阳紫陌1314 执行加亮操作(2008-01-12) —
道德是文学永恒的话题,《冬日的阳光》的主旨和道德直接相关。提出来单独开一个帖子,和大家一起讨论。

什么是道德,古往今来有无数界定,象“科学”“时间”等词一样,难以定论。也许有一点可以达成共识:道德是自律的,不是他律的,只有在行为人自由的状态下,他的自作自为才具有道德上的评判意义。

近日公布的《物权法》中明确提出,获得他人遗失物,应当归还。一般来说,纯粹的道德问题,法律不加以干涉;只有严重违反道德,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公平和正义,法律之手才给予援助。由此可知,拾金不昧,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在我国还是一个法律问题。对于拾得人来说,归还遗失物是他的法定义务,是他必然要做的。

可是,在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寻物启示中写道“有拾到者请与×××联系,必有重谢!”。这是为什么呢?在一个道德良好的人看来:丢了东西,别人拣了还给你,是情分,要感谢,而且要向人家支付报酬;有人拾了不给,除了暗叹晦气,还会抱怨人心不古,世风日下;换过来,如果我拾了别人丢的东西,就急切切地寻找失主,欣欣然地归还,倘若人家要酬谢,就拒绝不要,并暗下决心从我做起。正所谓严以律己,宽以待人。

那么,我们在表扬道德良好的人的同时,是不是也就堵住了那些徘徊在“还”与“不还”十字路口的人们,堵住了他们不那么道德良好的,讨取适当报酬后,高兴地归还遗失物的自由之路。这又是为什么呢?正如前边说的,道德是自律的,不是他律的,靠教育、靠舆论,靠道德上升为法律,还不如靠“必有重谢”。
[ 此贴被旧城道在2008-01-11 18:1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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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阳紫陌1314 辛币 +5 非常优秀的文章,期待您 .. 200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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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2楼 发表于: 2008-01-18
引用第11楼蓝置于2008-01-17 20:53发表的  :
        看到有人为法律和道德抬杠,让俺又想起了侠骨柔情《复仇》中的情节,能让主人公用那种方式复仇,也许就是因为“自律”的结果,虽然文中没有看到法律道德的字眼儿,这也正是文章魅力所在。
      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自律当然重要,这取决于人性的优劣和修养的深浅,以及自然、社会环境的影响。
     


构建一个谈话平台是极其艰难的,但是我非常高兴,也非常感谢您的热情参与。我写的帖子被大家讨论,或者批判,都是对我的鼓励。

我不认可您的观点:

一、《复仇》一文中,结果是“他律”造成的,不是“自律”。

二、法律和这个帖子里一直说的“自律”没有任何关系,您所说的应当是“自觉遵守法律”。我说的“自律”是什么,楼上有。

三、人性的优劣和修养的深浅,靠什么?首先要靠自由,否则都是无源之水,仅靠舆论约束、引导教育是无法产生的。
只看该作者 11楼 发表于: 2008-01-17
        看到有人为法律和道德抬杠,让俺又想起了侠骨柔情《复仇》中的情节,能让主人公用那种方式复仇,也许就是因为“自律”的结果,虽然文中没有看到法律道德的字眼儿,这也正是文章魅力所在。
      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自律当然重要,这取决于人性的优劣和修养的深浅,以及自然、社会环境的影响。
       
鱼儿

只看该作者 10楼 发表于: 2008-01-17
引用第9楼逊雪于2008-01-17 12:44发表的  :
        同意楼上您说的,我只是由此想到了慎独一词。人始终应该重视自律,其次有外在他律的约束和制约。个人认为自律始终是最重要的,自由状态下自我的选择和约束程度,正是反映人的修养品行高低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从微观到宏观看一个社会发展趋向的一斑。正如随便转转先生说的讲道德首先要有道德观,上面帖子的意思是如果一个社会的道德观道德界限模糊,人们可以为所欲为,在遵纪守法与私欲违法之间徘徊,确实是一个社会发展的悲哀与该警醒之处。
        当然自律与一直以来的社会的法律道德舆论情理的约束与教育也相关。它不一定与学识及地位成比例,也不能以学识地位论品行高低。
        罗嗦了这么多,不知道讲清楚我的意思没有。小感想。


非常高兴可以继续讨论,基本明白了您说的内容。说实话,我们有些观点一致,但分歧还是挺大的。

如果承认道德是自律的,那么象你和转转先生所说的道德观又是什么?自律即自由,即没有约束,正确的、错误的、清晰的、模糊的、种种样样的道德观,如何直接作用在自律的个体身上呢?所以我认为,自律是“只承担非强制的舆论、信用压力的选择”。

所以也不太认可您说的“如果一个社会的道德观道德界限模糊,人们可以为所欲为”的观点,整体的道德观模糊或不模糊,与个体的为所欲为毫无关系。在正常的社会,只要法律不反对,人应该有“为所欲为”的自由,当然,他要承担自律的道德评判,和超出法律界限的责任。

您说的后半句“在遵纪守法与私欲违法之间徘徊,确实是一个社会发展的悲哀与该警醒之处”,有挺严重的道德法律化的倾向。要谈论这个问题,也许更艰难。

“它不一定与学识及地位成比例,也不能以学识地位论品行高低。”这句话我非常认可,不承认这种观点,是另一种倾向:法律道德化。还好,我们都反对。

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08-01-17
        同意楼上您说的,我只是由此想到了慎独一词。人始终应该重视自律,其次有外在他律的约束和制约。个人认为自律始终是最重要的,自由状态下自我的选择和约束程度,正是反映人的修养品行高低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从微观到宏观看一个社会发展趋向的一斑。正如随便转转先生说的讲道德首先要有道德观,上面帖子的意思是如果一个社会的道德观道德界限模糊,人们可以为所欲为,在遵纪守法与私欲违法之间徘徊,确实是一个社会发展的悲哀与该警醒之处。
        当然自律与一直以来的社会的法律道德舆论情理的约束与教育也相关。它不一定与学识及地位成比例,也不能以学识地位论品行高低。
        罗嗦了这么多,不知道讲清楚我的意思没有。小感想。
不辞清瘦似梅花。

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08-01-17
引用第7楼逊雪于2008-01-16 16:39发表的  :
每一个社会,必要道德界限分明,理与法分明,我一直觉得人的自律和社会的他律一样重要。如果模糊了道德的底线和标准,可以在还与不还之间徘徊选择,不是一种悲哀么?


所谓自律,一般是指在自由状态下,自我的选择,自我的约束,是完全脱离了别人直接干涉,只承担非强制的舆论、信用压力的选择。

愿意知道你想说的是什么?

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08-01-16
每一个社会,必要道德界限分明,理与法分明,我一直觉得人的自律和社会的他律一样重要。如果模糊了道德的底线和标准,可以在还与不还之间徘徊选择,不是一种悲哀么?
不辞清瘦似梅花。

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08-01-14
很多时候,道德的沦丧,恰恰是道德提倡、道德引导、道德约束造成的。

黑格尔对中国文化的批判,认为我们的道德简直是反道德的。我们不愿意接受,认为他太偏激,可是不得不承认,这种论断入木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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