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风格切换
 
  • 3824阅读
  • 6回复

未收房的业主注意了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8-01-26
“车库”门窄 开发商承认变更用途

本版新闻
◇字体:[大 中 小]  发表评论 本版PDF 北青网 - 河北青年报:张蕾 (08/01/04 14:37)

  本报讯 辛集市十余户业主在尚都花园小区购买的带车库住房,车库门只有1.70米宽,汽车开不进去。昨日,本报报道了此事。昨日,开发商承认,“车库”原设计规划为储物间。对此,律师表示,开发商涉嫌合同欺诈,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规划局 

  设计规划为储物间

  辛集市杜先生等十余户业主在尚都花园小区购买的车库门只有1.70米宽,汽车开不进去,而邻居家的却宽2.20米。同样是车库,为何库门宽度却不等?

  1月2日,记者在辛集市规划局对此事进行了采访。该局建筑规划管理科科长贾建桥称,尚都花园小区在审批时为储物间,并非车库。

  ■开发商 

  以后签合同会注明用途

  昨日,记者进行了追踪采访。尚都花园小区项目部郝姓负责人说:“当初设计时并没设车库,一楼小房都是储物间。但为什么变成了车库,得由销售部解释。”

  随后,记者与该小区销售部负责人秦振兴取得联系。秦振兴承认,尚都花园小区一期住宅楼的确带车库,且与业主签订合同时注明为车库。

  “一期销售不由我负责,不清楚当初的设计。”秦振兴说,“我只负责二期销售,二期没有车库。以后与业主签合同也会注明为储物间,并说明大小。”

  当记者对开发商许诺的“不满意的业主可在二期完工时优先置换新车库”提出质疑时,秦振兴解释说,置换的车库为地下车库,但他随即又否定了这一说法,“具体情况如何目前还不确定。”

  ■律师 

  开发商涉嫌合同欺诈

  对于开发商设计规划的储物间以“车库”的形式卖给业主,却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河北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纪聚锋、河北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彬、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盛强均认为,开发商涉嫌合同欺诈,应向业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三位律师认为,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项目用途,可能基于利益关系。在设计规划条件允许时,车库和储物间有时可以单卖。

  “改变规划或变更设计是对业主的欺诈。”律师认为,开发商明知储物间不符合车库的设计规划,却在合同上注明“车库”,以车库的形式卖给业主,属于合同欺诈行为。同时,开发商将达不到车库标准的储物间当作车库,可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律师表示,“车库”不能正常使用的业主可以联合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开发商变更合同,并要求赔偿。
评价一下你浏览此帖子的感受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ff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08-01-27
联合主张合同无效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08-01-27
支持,        
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08-01-28
俺是1.7米的业主,咋样和楼主联系呢?
只看该作者 地下室  发表于: 2008-01-28
大家不是都领钱了吗?咋样联合起来?
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08-01-30
 

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08-02-01
新手出发 1.7米的车库的都是几楼的啊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友情提醒:社区是一个大家庭,请注意文明回复。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