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贴出《再说<三爷认干儿>》后,今天回来看到了大量跟帖。讨论问题带来很多思考,也带来很多乐趣,真诚地感谢大家的参与,从中我学到了更多的知识。下边做个简单回顾,对有些观点,再尽我所能回应一下。
一、我在讨论什么
从文学角度如何评价老杜的小小说,不是我要讨论的,我想讨论的是文中反映出来的社会现象,我们应当如何看待“三爷”这个文学形象。之前已经说过:“三爷不是真实的,但老杜如何构思三爷是真实的,我们这些读者如何看待三爷是真实的。”关于写作技巧,关于故事背景是否已经介绍,均非所问。
二、我的观点是什么
我认为在文中所述的前提下,三爷没有资格介入别人的家事,他这样做,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于情于理都是欠缺的。这里没有讨论法律制度上的问题,虽然在法律上(主要是应然法的角度)有重要的讨论意义。
三、对各位网友的简要回应
1.关于对文化、道德、宗教、科学、法律、政治等诸多范畴的认识。 “红红的玫瑰”不同意我的观点,分歧如水火不容。这是一个太庞大的问题,自知本人的认识还很粗浅,但我依然愿意保留自己的观点(删除前文随手套用的“上层建筑”四个字,这可能就是分歧所在,也不便在此详细展开)。
2.赡养作为义务没有前提条件,这是指抽象的义务本身。赡养包括很多内容,精神慰籍是赡养,供给钱物是赡养,提供住所是赡养,照顾起居是赡养,在农村甚至认为丧葬也是赡养。赡养可以约定,约定的赡养协议当然会免除某些子女的部分或全部义务。
3.如何赡养老人不需要公开和公平,正如我们知道的,有些家庭的赡养状况就是不公平的,但父母子女之间依旧可以安之若素。但调解赡养纠纷就需要公开,全部的方式和内容都要对当事人公开,调解程序和调解结果甚至可以对公众公开。三爷单方介入别人的家事后,白忙活及三个儿子没有反对,这并不是他没有做错事的证据。
4.“我以为不孝之子就要用道德讨之,这就是老杜的高明之处(黑牡丹)。”“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幽梦依稀)。”这些观点是极其错误的,不孝之子、虐待老人都是别人的家事,作为旁观者,我们可以谴责,可以评论,但没有权力“讨之”“追究之”。在现代法律中,即使是法院,也信守不告不理的原则。把道德法律化,在我国有几千年的传统,其反道德的性质基本已有定论;而打着“替天行道”的义旗,粗暴干涉别人的家事,就更荒谬了。
回应黑牡丹:道德是自律的,不是他律的。以道德为由,行诛心之论,不是维护道德,是破坏道德。别人家有不道德事情发生,那是人家自己的事情,你远远地评论可以(还要防止侵犯别人的名誉,防止暴露别人的隐私),没有邀请不能上前干涉。
回应幽梦依稀:很多违反法律的事情,不相干的人没有权力追究。举个例子,张三欠李四债务十万元,有钱却拒不偿还,害得李四看病都看不成。这显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但是只要李四不主张,谁都没有权力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