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与旧城道商榷
忙里偷闲,今天看到旧城道的《回顾与回应》,感觉有再次商榷的必要。1.关于你在讨论什么?你讨论的是文中的社会现象和三爷这个文学形象,我以为,任何社会现象都是与他的时代背景分不开的,离开背景谈人物那就不是一个等量级的问题了,如同裹小脚在那个年代是道德美德的表现,而现在就是腐朽愚昧的代名词一样,离开背景谈人物毫无意义。2.你的观点是什么?你是在探讨三爷这样做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法律制度问题。其实,这里就有一个悖论了,你已经是在探讨这个人物的社会危害性了,还不该拿法律制度和他说事吗?这不是一个人的家务问题了,都危害社会了,就不能不让人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来俯瞰和处理。3.关于赡养问题。旧城道讲了很多的赡养,其实在我看来,无非就是两种赡养:一种是精神的,一种是物质的。法律上通常约束 的是物质上的赡养,对精神赡养没有明确的界限规定,三爷这个小说里,没有协议之类的东西,如果还要讨论协议之类的问题。我看和画蛇添足已经差不多了,简言之,没有必要。4.关于公开公平的问题。现在我们国家实行的是法律.道德加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是我们这个社会的一大特色,也受到了外国的好评,之所以实行这个制度:一是我们这个国家长期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是文明礼仪之邦,对亲情族辈之类的东西看的格外之重;二是我们是 一个逐渐迈向法制的国家,在这期间,法律还很不健全,较之与西方的法律,我们的法律还是粗糙的,简单的,用通俗点的话就是,中国的法律是墩堆的,法律的弹性很大,不能详细的准确的,把犯罪行为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界定清楚,通常的规定就是判处几年至几年。现在各级政府把这样的一个调解制度称之为:三位一体大调解。由此可见,在我们这个由人治走向法治,且法律不很健全的历史时期,有人民调解作为补充有十分的必要。当然如果政府层面去调解事情,那当然要贯彻公开公平的原则,而现在,三爷这个人物是作为长辈的身份出现的,是三个孩子公认的,这些人没有人要求他搞什么公开公平,我们何必在这里多此一举的要人家搞什么公开公平呢,前次商榷,我已经说明了一个观点,家不是一个可以讲理的地方,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各方都能接受,何乐而不为呢?况且一个不可忽略的事实是,在现阶段,即使是政府调解也通常找那些辈分大,在农村有威望的人来做工作。所以,公开公平没有什么法律和制度上的必然性。5.道德的自律与他律问题。道德是 一个自律的问题,通常别人也没有必要干涉,但是如果本人不能自律,而且因为自己的不自律,又影响到了别人的生活,那么当然的干涉就不可避免了,比方说,车站买票有的人不道德,没有自律意识,加塞插队,当然要受到别人的干涉。比方说,有些爱狗发疯的人,把自己的爱犬公然带到公共餐厅里,这样的不道德行为也当然要受到别人的干涉,具体到本文三爷可以算得上是应邀干涉啊!6.关于违反法律不相干的人没有权力追究问题,这个问题也要具体分析:一是有的事情还是可以的去追究的,比方说,面对小偷,有的人见义勇为,把犯罪分子扭送公安机关,这算不算干涉和追究呢?难道只有执法人员才可以抓吗?事实上社会上和法律中,对这类人是肯定和褒奖的,二是,从“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这段话的内容和语法是没有错误的,写这段话的人也并没有说他要去追究,说的是必须予以追究,至于追究的人,我理解。当然是那些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人了,所以,旧城道举的那个欠帐还钱的例子,似于这段话所表现出来的意思,没有什么必然关联。以上仅供和旧城道再次商榷。
[ 此贴被红红的玫瑰在2008-02-20 18:13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