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一说方法论的问题。第一,我个人感觉,商榷不同于阐述。阐述问题是完全自发的行为,围绕自己的观点,想说什么就说什么,说清楚说深入就很成功了;商榷则不同,讨论者要围绕争议问题展开阐述,如果不围绕这个圆心,就无法构建讨论的平台,使讨论失去方向,使商榷变成争吵。第二,如果想深入讨论问题,保持思路的连贯性,对自己的原有观点,就要不断地进行必要的总结。否则,同样会导致有效讨论的失败。
自我检讨并约束之后,我和楼主的讨论,将在这个帖子里,且只在这个帖子里展开。
一、前述观点的总结
1.我在讨论什么
从文学角度如何评价老杜的小小说,不是我要讨论的,我想讨论的是文中反映出来的社会现象,我们应当如何看待“三爷”这个文学形象。之前已经说过:“三爷不是真实的,但老杜如何构思三爷是真实的,我们这些读者如何看待三爷是真实的。”关于写作技巧,关于故事背景是否已经介绍,均非所问。
2.我的观点是什么
我认为在文中所述的前提下,三爷没有资格介入别人的家事,他这样做,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于情于理都是欠缺的。这里没有讨论法律制度上的问题,虽然在法律上(主要是应然法的角度)有重要的讨论意义。
二、对“红红的玫瑰”的回应(颜色玫瑰红的文字,是“红红的玫瑰”的帖子)
1.关于你在讨论什么?你讨论的是文中的社会现象和三爷这个文学形象,我以为,任何社会现象都是与他的时代背景分不开的,离开背景谈人物那就不是一个等量级的问题了,如同裹小脚在那个年代是道德美德的表现,而现在就是腐朽愚昧的代名词一样,离开背景谈人物毫无意义。 如果仔细看以前的讨论就知道,有人质疑老杜的写作技巧,认为没有交代故事背景,我想说明的是:这不是我要讨论的。
我要讨论的是如何看待三爷这个文学形象,但我自始至终,从未抛开这个意义上的“时代背景”,在最初的帖子里,曾经说过“还回到前边说的,管事儿一定要公开、公平,这是人类几千年来一直信守的法则,不是现代法律才有的要求,也不是’文革期间缺少法律’就可以一床锦被遮盖的。”也就是说,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四十年前与现在相比,没有明显不同的是非判断标准。
2.你的观点是什么?你是在探讨三爷这样做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法律制度问题。其实,这里就有一个悖论了,你已经是在探讨这个人物的社会危害性了,还不该拿法律制度和他说事吗?这不是一个人的家务问题了,都危害社会了,就不能不让人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来俯瞰和处理。 法律制度是实然法的范畴,讨论社会危害性,则更多属于应然法的范畴。相信玫瑰清楚两者之间的关系。而且,如果讨论法律制度,按照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我们无法按照今天的法律制度,评述昨天的民事纠纷。一定要这样做,正好落入了楼主自己挖的“离开背景谈人物”的泥潭。
也就是说,不是我,而是你,在离开背景,用今天的法律制度评论昨天的人物和行为。
3.关于赡养问题。旧城道讲了很多的赡养,其实在我看来,无非就是两种赡养:一种是精神的,一种是物质的。法律上通常约束 的是物质上的赡养,对精神赡养没有明确的界限规定,三爷这个小说里,没有协议之类的东西,如果还要讨论协议之类的问题。我看和画蛇添足已经差不多了,简言之,没有必要。 同样,我们不能依据“现在的法律制度”,确定赡养是怎么规定的。一定要说的话,你说得也不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而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在西方现代法律中,普遍都没有“赡养义务”。(把精神慰籍设定为义务,有道德法律化的嫌疑。但是总体上看,国外是国外,中国是中国,理想图景不同,我也并不认为中国不需要设定赡养义务)。
老杜小说中,什么都没有提,我只是设想了实际生活中会出现的很多问题。赡养协议只是其中一种可能,不知道你怎么推导出“画蛇添足”的论点来的。
4.关于公开公平的问题。现在我们国家实行的是法律.道德加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是我们这个社会的一大特色,也受到了外国的好评,之所以实行这个制度: 一是我们这个国家长期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是文明礼仪之邦,对亲情族辈之类的东西看的格外之重; 二是我们是 一个逐渐迈向法制的国家,在这期间,法律还很不健全,较之与西方的法律,我们的法律还是粗糙的,简单的,用通俗点的话就是,中国的法律是墩堆的,法律的弹性很大,不能详细的准确的,把犯罪行为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界定清楚,通常的规定就是判处几年至几年。现在各级政府把这样的一个调解制度称之为:三位一体大调解。由此可见,在我们这个由人治走向法治,且法律不很健全的历史时期,有人民调解作为补充有十分的必要。当然如果政府层面去调解事情,那当然要贯彻公开公平的原则,而现在,三爷这个人物是作为长辈的身份出现的,是三个孩子公认的,这些人没有人要求他搞什么公开公平,我们何必在这里多此一举的要人家搞什么公开公平呢,前次商榷,我已经说明了一个观点,家不是一个可以讲理的地方,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各方都能接受,何乐而不为呢?况且一个不可忽略的事实是,在现阶段,即使是政府调解也通常找那些辈分大,在农村有威望的人来做工作。所以,公开公平没有什么法律和制度上的必然性。 再同样,你又再说我国现在的法律制度,又在抛开老杜小说中的背景谈论问题。再再同样,如果一定要说,你又说得不对。
民事纠纷有很多解决途径,包括避让、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若干种方式。法律从来不是万能的,也从来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司法资源的浪费,当事人情感的破裂,都是诉讼带来的负面效应。调解分为两种,即法院调解和调解委员会调解,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均有法定要求。老杜小说中的三爷,并非在这个意义上“调解”纠纷。
三爷顶多是充当了“和解”中间人的角色。据此推论,我之前的观点再给你重复一遍:“如何赡养老人不需要公开和公平,正如我们知道的,有些家庭的赡养状况就是不公平的,但父母子女之间依旧可以安之若素。但调解赡养纠纷就需要公开,全部的方式和内容都要对当事人公开,调解程序和调解结果甚至可以对公众公开。三爷单方介入别人的家事后,白忙活及三个儿子没有反对,这并不是他没有做错事的证据。”
由于当时随想随打,且没有在法律层面分析问题,也没有使用“法言法语”,上述引用文字中的“调解”改为“说和”。
5.道德的自律与他律问题。道德是 一个自律的问题,通常别人也没有必要干涉,但是如果本人不能自律,而且因为自己的不自律,又影响到了别人的生活,那么当然的干涉就不可避免了,比方说,车站买票有的人不道德,没有自律意识,加塞插队,当然要受到别人的干涉。比方说,有些爱狗发疯的人,把自己的爱犬公然带到公共餐厅里,这样的不道德行为也当然要受到别人的干涉,具体到本文三爷可以算得上是应邀干涉啊! 道德的自律,与不道德行为践踏他人权利引起的他律,基本不是一个问题。从行为规范的角度看,道德与法律有很多重合的调整对象,“自律”与“他律”会同时作用在行为人身上,但这并不是道德可以他律的理由。
相反,按你的观点,三爷粗暴干涉别人家事,才是应当被谴责、被他律的。为什么?不是因为三爷的行为未遵守道德,而是因为他没有理由地侵害了三个儿子的权利。
6.关于违反法律不相干的人没有权力追究问题,这个问题也要具体分析:一是有的事情还是可以的去追究的,比方说,面对小偷,有的人见义勇为,把犯罪分子扭送公安机关,这算不算干涉和追究呢?难道只有执法人员才可以抓吗?事实上社会上和法律中,对这类人是肯定和褒奖的,二是,从“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这段话的内容和语法是没有错误的,写这段话的人也并没有说他要去追究,说的是必须予以追究,至于追究的人,我理解。当然是那些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人了,所以,旧城道举的那个欠帐还钱的例子,似于这段话所表现出来的意思,没有什么必然关联。以上仅供和旧城道再次商榷。 关于这个问题,你好像没有看清我原来在说什么。一,刑事案件与民事纠纷的救济方式明显不同,毫无可比性,当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当然可以扭送。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这句话的错误相当严重,对人们树立正确的是非观,破坏力极强。红红的玫瑰你就是受害者呀,看你说的“写这段话的人也并没有说他要去追究,说的是必须予以追究,至于追究的人,我理解。当然是那些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人了,”其实,我就是在说“必须追究”是错的,和追究的主体没有关系。首先,很多违法行为,公权力和他人无权干涉;其次,有权追究的人是可以放弃权利的。在逻辑上,证伪只需要一点就足够了。
回应至此,再说点别的。
首先,要和“红红的玫瑰”握手,这种力争不带感情色彩,理性讨论问题的网友,一直都值得我格外尊重。还有其它许多网友,给了我很多启发,让我有可能对问题进行更深刻的思考。一并感谢。
其次,自己常常感言,中国的大中城市正在向“市民社会”进展,而我们辛集作为实际上的县城,还更多地沉浸在“熟人社会”的脉脉温情中。这一点,不仅体现在日常生活中,甚至包括这个小小的网络社区。坦言,这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
最后,还是希望老杜也能出来说两句,我们彼此不认识,不同的年龄和经历,也许会带来更多的思考。
[ 此贴被旧城道在2008-02-21 13:00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