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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与旧城道商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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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8-02-20
— 本帖被 美丽天使 执行加亮操作(2008-02-20) —
      忙里偷闲,今天看到旧城道的《回顾与回应》,感觉有再次商榷的必要。
      1.关于你在讨论什么?你讨论的是文中的社会现象和三爷这个文学形象,我以为,任何社会现象都是与他的时代背景分不开的,离开背景谈人物那就不是一个等量级的问题了,如同裹小脚在那个年代是道德美德的表现,而现在就是腐朽愚昧的代名词一样,离开背景谈人物毫无意义。
      2.你的观点是什么?你是在探讨三爷这样做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法律制度问题。其实,这里就有一个悖论了,你已经是在探讨这个人物的社会危害性了,还不该拿法律制度和他说事吗?这不是一个人的家务问题了,都危害社会了,就不能不让人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来俯瞰和处理。
      3.关于赡养问题。旧城道讲了很多的赡养,其实在我看来,无非就是两种赡养:一种是精神的,一种是物质的。法律上通常约束 的是物质上的赡养,对精神赡养没有明确的界限规定,三爷这个小说里,没有协议之类的东西,如果还要讨论协议之类的问题。我看和画蛇添足已经差不多了,简言之,没有必要。
      4.关于公开公平的问题。现在我们国家实行的是法律.道德加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是我们这个社会的一大特色,也受到了外国的好评,之所以实行这个制度: 一是我们这个国家长期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是文明礼仪之邦,对亲情族辈之类的东西看的格外之重; 二是我们是 一个逐渐迈向法制的国家,在这期间,法律还很不健全,较之与西方的法律,我们的法律还是粗糙的,简单的,用通俗点的话就是,中国的法律是墩堆的,法律的弹性很大,不能详细的准确的,把犯罪行为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界定清楚,通常的规定就是判处几年至几年。现在各级政府把这样的一个调解制度称之为:三位一体大调解。由此可见,在我们这个由人治走向法治,且法律不很健全的历史时期,有人民调解作为补充有十分的必要。当然如果政府层面去调解事情,那当然要贯彻公开公平的原则,而现在,三爷这个人物是作为长辈的身份出现的,是三个孩子公认的,这些人没有人要求他搞什么公开公平,我们何必在这里多此一举的要人家搞什么公开公平呢,前次商榷,我已经说明了一个观点,家不是一个可以讲理的地方,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各方都能接受,何乐而不为呢?况且一个不可忽略的事实是,在现阶段,即使是政府调解也通常找那些辈分大,在农村有威望的人来做工作。所以,公开公平没有什么法律和制度上的必然性。
      5.道德的自律与他律问题。道德是 一个自律的问题,通常别人也没有必要干涉,但是如果本人不能自律,而且因为自己的不自律,又影响到了别人的生活,那么当然的干涉就不可避免了,比方说,车站买票有的人不道德,没有自律意识,加塞插队,当然要受到别人的干涉。比方说,有些爱狗发疯的人,把自己的爱犬公然带到公共餐厅里,这样的不道德行为也当然要受到别人的干涉,具体到本文三爷可以算得上是应邀干涉啊!
      6.关于违反法律不相干的人没有权力追究问题,这个问题也要具体分析:一是有的事情还是可以的去追究的,比方说,面对小偷,有的人见义勇为,把犯罪分子扭送公安机关,这算不算干涉和追究呢?难道只有执法人员才可以抓吗?事实上社会上和法律中,对这类人是肯定和褒奖的,二是,从“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这段话的内容和语法是没有错误的,写这段话的人也并没有说他要去追究,说的是必须予以追究,至于追究的人,我理解。当然是那些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人了,所以,旧城道举的那个欠帐还钱的例子,似于这段话所表现出来的意思,没有什么必然关联。以上仅供和旧城道再次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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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08-02-20
这样的争论对我们文学创作太有利了,大家参加进来开展讨论,对文学创作是个促进和提高。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08-02-20
1》谈论文学人物也好,现实中的人物也罢从来不能离开他的时代背景,因为人做为社会活动的承载者离开了他赖以生活的社会就好比无水之鱼,无本之木。
2》无论红玫瑰还是旧城道都是有一定的理论水平的,这从行文的字里行间可以初漏端倪。毫无疑问他们的功底是值得肯定的!
3》关于一个作品,会看的看门道、不会看的看热闹,见仁见智。也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同样的一部作品,在有些人的眼里简直是西子现世、惊为天人,可在有些人的眼里,便连东施、无盐都不如。
4》文明争论的作法是值得提倡的,最起码说明读贴和争鸣的人是用心在读在思考。
5》希望这种探讨的风气蔚然成风。
[ 此贴被美丽天使在2008-02-20 20:09重新编辑 ]
你们的欢乐我愿意分享,
你们的烦恼我愿意倾听。
          ---  垂阳紫陌   
http://blog.xinji.org/blog.php?uid=760

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08-02-21
首先说一说方法论的问题。第一,我个人感觉,商榷不同于阐述。阐述问题是完全自发的行为,围绕自己的观点,想说什么就说什么,说清楚说深入就很成功了;商榷则不同,讨论者要围绕争议问题展开阐述,如果不围绕这个圆心,就无法构建讨论的平台,使讨论失去方向,使商榷变成争吵。第二,如果想深入讨论问题,保持思路的连贯性,对自己的原有观点,就要不断地进行必要的总结。否则,同样会导致有效讨论的失败。

自我检讨并约束之后,我和楼主的讨论,将在这个帖子里,且只在这个帖子里展开。

一、前述观点的总结

1.我在讨论什么
从文学角度如何评价老杜的小小说,不是我要讨论的,我想讨论的是文中反映出来的社会现象,我们应当如何看待“三爷”这个文学形象。之前已经说过:“三爷不是真实的,但老杜如何构思三爷是真实的,我们这些读者如何看待三爷是真实的。”关于写作技巧,关于故事背景是否已经介绍,均非所问。

2.我的观点是什么
我认为在文中所述的前提下,三爷没有资格介入别人的家事,他这样做,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于情于理都是欠缺的。这里没有讨论法律制度上的问题,虽然在法律上(主要是应然法的角度)有重要的讨论意义。

二、对“红红的玫瑰”的回应(颜色玫瑰红的文字,是“红红的玫瑰”的帖子)

1.关于你在讨论什么?你讨论的是文中的社会现象和三爷这个文学形象,我以为,任何社会现象都是与他的时代背景分不开的,离开背景谈人物那就不是一个等量级的问题了,如同裹小脚在那个年代是道德美德的表现,而现在就是腐朽愚昧的代名词一样,离开背景谈人物毫无意义。

如果仔细看以前的讨论就知道,有人质疑老杜的写作技巧,认为没有交代故事背景,我想说明的是:这不是我要讨论的。

我要讨论的是如何看待三爷这个文学形象,但我自始至终,从未抛开这个意义上的“时代背景”,在最初的帖子里,曾经说过“还回到前边说的,管事儿一定要公开、公平,这是人类几千年来一直信守的法则,不是现代法律才有的要求,也不是’文革期间缺少法律’就可以一床锦被遮盖的。”也就是说,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四十年前与现在相比,没有明显不同的是非判断标准。


2.你的观点是什么?你是在探讨三爷这样做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法律制度问题。其实,这里就有一个悖论了,你已经是在探讨这个人物的社会危害性了,还不该拿法律制度和他说事吗?这不是一个人的家务问题了,都危害社会了,就不能不让人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来俯瞰和处理。

法律制度是实然法的范畴,讨论社会危害性,则更多属于应然法的范畴。相信玫瑰清楚两者之间的关系。而且,如果讨论法律制度,按照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我们无法按照今天的法律制度,评述昨天的民事纠纷。一定要这样做,正好落入了楼主自己挖的“离开背景谈人物”的泥潭。

也就是说,不是我,而是你,在离开背景,用今天的法律制度评论昨天的人物和行为。


3.关于赡养问题。旧城道讲了很多的赡养,其实在我看来,无非就是两种赡养:一种是精神的,一种是物质的。法律上通常约束 的是物质上的赡养,对精神赡养没有明确的界限规定,三爷这个小说里,没有协议之类的东西,如果还要讨论协议之类的问题。我看和画蛇添足已经差不多了,简言之,没有必要。

同样,我们不能依据“现在的法律制度”,确定赡养是怎么规定的。一定要说的话,你说得也不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而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在西方现代法律中,普遍都没有“赡养义务”。(把精神慰籍设定为义务,有道德法律化的嫌疑。但是总体上看,国外是国外,中国是中国,理想图景不同,我也并不认为中国不需要设定赡养义务)。

老杜小说中,什么都没有提,我只是设想了实际生活中会出现的很多问题。赡养协议只是其中一种可能,不知道你怎么推导出“画蛇添足”的论点来的。


4.关于公开公平的问题。现在我们国家实行的是法律.道德加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是我们这个社会的一大特色,也受到了外国的好评,之所以实行这个制度: 一是我们这个国家长期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是文明礼仪之邦,对亲情族辈之类的东西看的格外之重; 二是我们是 一个逐渐迈向法制的国家,在这期间,法律还很不健全,较之与西方的法律,我们的法律还是粗糙的,简单的,用通俗点的话就是,中国的法律是墩堆的,法律的弹性很大,不能详细的准确的,把犯罪行为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界定清楚,通常的规定就是判处几年至几年。现在各级政府把这样的一个调解制度称之为:三位一体大调解。由此可见,在我们这个由人治走向法治,且法律不很健全的历史时期,有人民调解作为补充有十分的必要。当然如果政府层面去调解事情,那当然要贯彻公开公平的原则,而现在,三爷这个人物是作为长辈的身份出现的,是三个孩子公认的,这些人没有人要求他搞什么公开公平,我们何必在这里多此一举的要人家搞什么公开公平呢,前次商榷,我已经说明了一个观点,家不是一个可以讲理的地方,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各方都能接受,何乐而不为呢?况且一个不可忽略的事实是,在现阶段,即使是政府调解也通常找那些辈分大,在农村有威望的人来做工作。所以,公开公平没有什么法律和制度上的必然性。

再同样,你又再说我国现在的法律制度,又在抛开老杜小说中的背景谈论问题。再再同样,如果一定要说,你又说得不对。

民事纠纷有很多解决途径,包括避让、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若干种方式。法律从来不是万能的,也从来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司法资源的浪费,当事人情感的破裂,都是诉讼带来的负面效应。调解分为两种,即法院调解和调解委员会调解,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均有法定要求。老杜小说中的三爷,并非在这个意义上“调解”纠纷。

三爷顶多是充当了“和解”中间人的角色。据此推论,我之前的观点再给你重复一遍:“如何赡养老人不需要公开和公平,正如我们知道的,有些家庭的赡养状况就是不公平的,但父母子女之间依旧可以安之若素。但调解赡养纠纷就需要公开,全部的方式和内容都要对当事人公开,调解程序和调解结果甚至可以对公众公开。三爷单方介入别人的家事后,白忙活及三个儿子没有反对,这并不是他没有做错事的证据。”

由于当时随想随打,且没有在法律层面分析问题,也没有使用“法言法语”,上述引用文字中的“调解”改为“说和”。

5.道德的自律与他律问题。道德是 一个自律的问题,通常别人也没有必要干涉,但是如果本人不能自律,而且因为自己的不自律,又影响到了别人的生活,那么当然的干涉就不可避免了,比方说,车站买票有的人不道德,没有自律意识,加塞插队,当然要受到别人的干涉。比方说,有些爱狗发疯的人,把自己的爱犬公然带到公共餐厅里,这样的不道德行为也当然要受到别人的干涉,具体到本文三爷可以算得上是应邀干涉啊!

道德的自律,与不道德行为践踏他人权利引起的他律,基本不是一个问题。从行为规范的角度看,道德与法律有很多重合的调整对象,“自律”与“他律”会同时作用在行为人身上,但这并不是道德可以他律的理由。

相反,按你的观点,三爷粗暴干涉别人家事,才是应当被谴责、被他律的。为什么?不是因为三爷的行为未遵守道德,而是因为他没有理由地侵害了三个儿子的权利。


6.关于违反法律不相干的人没有权力追究问题,这个问题也要具体分析:一是有的事情还是可以的去追究的,比方说,面对小偷,有的人见义勇为,把犯罪分子扭送公安机关,这算不算干涉和追究呢?难道只有执法人员才可以抓吗?事实上社会上和法律中,对这类人是肯定和褒奖的,二是,从“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这段话的内容和语法是没有错误的,写这段话的人也并没有说他要去追究,说的是必须予以追究,至于追究的人,我理解。当然是那些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人了,所以,旧城道举的那个欠帐还钱的例子,似于这段话所表现出来的意思,没有什么必然关联。以上仅供和旧城道再次商榷。

关于这个问题,你好像没有看清我原来在说什么。一,刑事案件与民事纠纷的救济方式明显不同,毫无可比性,当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当然可以扭送。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这句话的错误相当严重,对人们树立正确的是非观,破坏力极强。红红的玫瑰你就是受害者呀,看你说的“写这段话的人也并没有说他要去追究,说的是必须予以追究,至于追究的人,我理解。当然是那些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人了,”其实,我就是在说“必须追究”是错的,和追究的主体没有关系。首先,很多违法行为,公权力和他人无权干涉;其次,有权追究的人是可以放弃权利的。在逻辑上,证伪只需要一点就足够了。


回应至此,再说点别的。

首先,要和“红红的玫瑰”握手,这种力争不带感情色彩,理性讨论问题的网友,一直都值得我格外尊重。还有其它许多网友,给了我很多启发,让我有可能对问题进行更深刻的思考。一并感谢。

其次,自己常常感言,中国的大中城市正在向“市民社会”进展,而我们辛集作为实际上的县城,还更多地沉浸在“熟人社会”的脉脉温情中。这一点,不仅体现在日常生活中,甚至包括这个小小的网络社区。坦言,这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

最后,还是希望老杜也能出来说两句,我们彼此不认识,不同的年龄和经历,也许会带来更多的思考。
[ 此贴被旧城道在2008-02-21 13:00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地下室  发表于: 2008-02-21
三爷系列小说几部,
引来沙龙争议无数;
多少能人前来评述,
都怪社区名人老杜!
━━━━━◇祝福◇━━━━━━
人人都有希望过上幸福快乐的生活
而幸福快乐只是一种感觉
与贫富无关
同内心相连
━━━━━━◇朋友◇━━━━━
123

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08-02-21
文学沙龙本来比较冷清,但是近来有高人驻足,为一篇《三爷认干儿》唇枪舌剑,很有可观。其中尤以旧城道与红红玫瑰见解高深,观点深刻。旧城道从文中表现的社会现象出发,站在法理的角度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阐述,很有现实意义,也很能发人深省,看来此人是对社会有着独到认识和敏锐观察的。不过我感觉从三爷来谈社会、法律、道德没什么必要。
因为从文学批评的角度来看待三爷这个形象,则不免让人说出一些别的话来,首先三爷这个人物干瘪枯涩,存在典型的高大全的旧时代特征;其次是一些故事情节刻意矫情,缺少小小说情节的曲折生动。不可否认,作者是想通过三爷来塑造农村农民的成功的形象,但是一些情节选材缺乏自然流畅,着意雕饰编造太过粗糙;再次是作者写小说的技法是幼稚的,例如语言的运用,可以看出作者在极力地采用当地的口语,以追求鲜明的语言特征,但是恰恰就是这么做反而害了三爷,斧凿痕迹太重,乃至于泛滥引起了读者的审美疲劳。
综上简述,以三爷为研究对象来阐发对社会的认识有浪费之嫌。
开心就好
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08-02-25
三爷系列小说几部,
引来沙龙争议无数;
多少能人前来评述,
都怪社区名人老杜!
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0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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