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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负责处理国内群众、境外人士、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给党中央、国务院及领导同志的来信来电,接待来访。 c%J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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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负责向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反映来信来电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研判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制定修改完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建议。 JD~;.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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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承担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有关批示件落实情况的责任,拟订信访督查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中央领导同志交办信访事项的落实,向地方和部门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_f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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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承担协调处理群众集体来京上访和非正常上访的责任,综合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 4a"Fu<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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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综合协调指导全国信访工作,起草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案,推动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检查、指导中央党、政、军各部门的信访工作和地方党、政机关的信访工作。 u}gavG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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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制定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指导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 Vh;zV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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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承担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r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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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协调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协调信访工作外事活动和对外交流。 qfyZda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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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承担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7t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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