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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私用”比“公车私用”更严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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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3-09-08
:“公章私用”比“公车私用”更严重 NI [ pp`  
新京报:“公章私用”比“公车私用”更严重 Uu(SR/R}  
2013年09月08日 09:59 V<uR>TD(  
来源:新京报 作者:新京报 z]?N+NH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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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行政机关,大到公章、制服,小到信封、便笺,都具有公权力的符号意义。 CZI66pDy  
因为自己同家人出行受到巡警的帮助,山西大同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勇向警方寄了一封感谢信。由于这封感谢信加盖了公章,有网友质疑李勇公车私用。对此大同市检察院予以否认,李勇辩解说,加盖公章,是为了证明所叙事实真实可靠(《南方都市报》9月7日)。 9!}8UALD  
个人写感谢信加盖上检察院公章,这事一看就不简单。虽然官方否认有公车私用,但口说无凭,要让他人相信,恐怕不容易。其实大同检察院只需将本院的公车详情晒晒就可以了,这样大家就能看清,其中有没有李勇感谢信提到的别克商务车。 GV69eG3bX#  
这起事件中“公车私用”,目前还只是个疑问。但是“公章私用”却是铁板钉钉的——检察院的公章,是公权力的象征,只应在公务行为中使用,这位副检察长既然并非驾驶公车执行公务,而只是个人因为私事,向其他单位写封感谢信,这与检察院何干? TS9|a{j3!  
“公章私用”,这其实比“公车私用”更严重,“公车私用”,只是个人占了些公家的便宜,但“公章私用”,可能会让公权力从国家公器变成个人私器,导致权力的滥用以及寻租行为。虽然看起来,大同副检察长李勇私用公章,未造成恶劣后果,但是,检察院的章竟然可以随便盖,这足以表明大同检察院的管理漏洞。 Yqi4&~?db  
法治社会要求公权力规范运行,而规范的一个关键,就是公私分明。一个行政机关,大到公章、制服,小到信封、便笺,都具有公权力的符号意义,如果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这些东西用于满足私人要求,服务私人利益,那么,将会损害政府的信用,危及他人合法权益,因此,绝不是一件小事。 B1C-J/J  
媒体曾报道,德国的一位经济部长曾用公用信笺给企业写了一封推荐信,因此而被罢官,公众和媒体指责他用经济部的信誉给他人做担保。一张薄薄的公用信笺,就让经济部长丢了乌纱帽,倘若是私用公章,问题恐怕更严重,不只是“罢官”就能收场的。 /M4{Wc  
从眉山市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发公函要求照顾子女入学,到文昌市政府发公函要求法院改判官司,再到这次大同检察院的例子,一些地方“公章私用”现象,当引起警惕,对于这种公权滥用的行为,相关部门万不可姑息。 c>Xs&_  
□韩涵(媒体人) <\ :Y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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