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Is1(]^EE*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bloaeu-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ayK?\srw
(二)离休、退休的; ,!7\?=G6}v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SQ0?M\D7
(四)出境定居的; Pg\!\5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S<nf"oy_K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lNs;-`I~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y 13Y,cz~B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pRC$'U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