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BJ0P1vh6M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9+JaB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z)RJUmY3B
(二)离休、退休的; \Tc<27-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INd:_cT4l
(四)出境定居的; W_%p'8,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i58&o@.H<u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8+>r!)Q+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r^@M*Q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MS}tZ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