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G2'c)DR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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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zhN>n_
(二)离休、退休的; ;1K[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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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WHP#z
(四)出境定居的; 9/R|\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JBE=9d-Q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S!o!NSn@1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uZ*;%y nQ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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