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sx azl]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bmUm<2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Z*w({k7]
(二)离休、退休的; }iDRlE,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K?%z
(四)出境定居的; !I1p`_(_7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_+P*XY5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TWzUCO#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qspGNu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vyhr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