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zYp(#0op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L<t6A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P=u )Q _
(二)离休、退休的; E*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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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nc$?tC9V
(四)出境定居的; hkW"D<ii-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d I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Ko0zz|R/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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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