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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6月1日实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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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8-04-09




(2008-04-09 02:32:02)


本报记者栗占勇 实习生任海影

■新闻提示

昨日,我省交管部门在石家庄市召开现场会,向全省推广石家庄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会议要求,今年5月1日前,各市要建立“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6月1日起,《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开始实施。6月1日以后,在城市区道路上,单车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然后,当事人可采用摄像、拍照或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证据,约定具体时间到“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轻微车祸应先撤离现场

《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规定,在城市区道路上,单车损失在2000元以下(或者非机动车损坏的,或者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的轻微交通事故,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行协商解决。同时,凡异地投保在河北省发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辆,原则接受承保公司的委托后,可由其移离事故现场后,按自行协商方式处理。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1、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有效保险标志的;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3、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4、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当事人应填写《记录书》

当事人先行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后,可以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事故损失证据,及时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简称“记录书”)。

无记录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车型、投保公司、保险单号、保险有效期、碰撞部位、过错行为、事故责任等内容,共同签名。

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当事人应当约定具体时间至“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记录书由保险公司印制,在车辆投保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发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车辆驾驶人审验等窗口免费发放记录书。

当事人在撤除事故现场后应当凭记录书或者文字记录材料及相关证据,在24小时内共同到“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投保公司没有进驻“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到保险公司指定地点办理理赔手续。

■不能故意堵塞交通

对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执勤交通警察要求撤离现场而当事人拒不撤离的,或者当事人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应当依法强制撤离,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和记分;对故意堵塞交通,扰乱交通秩序,造成严重交通堵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对于交通事故当事人达成损害赔偿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且及时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对其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应教育放行。

■车辆将难以骗保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赔付时,应及时查询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肇事和机动车保险理赔信息,对多次出险理赔的机动车,保险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对车主及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对具有严重或多项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以及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纳入重点驾驶人“黑名单”,实行重点监管。

保险公司发现车辆驾驶人有骗保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车祸可适用简易程序

《办法》还规定了“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等问题,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警将根据《河北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规范》(试行)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对事故认定、车辆损失无异议,共同请求调解的,应当场进行调解,并记录调解结果,当事人签名后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无异议,车辆损失无法确定的,交通警察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待车辆确定损失后,两日内可共同申请驻点警务室民警进行一次调解,接到调解申请的驻点民警,应当在一日内完成一次调解。

当事人可持事故认定书和当事人、保险公司理赔查勘人员签字确认的保险车辆定损清单及维修发票到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索赔。

相关链接

自行解决轻微事故中应负全责的驾驶行为

符合自行协商解决规定的轻微事故,一方无过错,另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全部责任。

(一)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二)机动车通过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的。

(三)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四)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五)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六)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机动车先行的。

(七)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八)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九)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十)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十一)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十二)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十三)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十四)车辆进出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

(十五)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优先通行,或者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的。

(十六)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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