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发布日期:2014年01月13日 >vujZw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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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靳晓)按照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经我市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建设街以北、世纪大街以南、安新线以东、工业路以西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z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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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对确需燃烧原(散)煤的,必须安装高效脱硫除尘装置,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并报市政府批准。所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事业单位,要按要求限期关停或迁出。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后,各相关单位、企业及个人要按照以上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A<v=V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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