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李延生、赵存耀)3月17日,辛集市检察院受理了1起环境污染犯罪公诉案件。辛集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加班加点查阅案卷、讯问犯罪犯罪嫌疑人、核实犯罪证据,几百页的案宗,仅用1周时间即办理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司某,男,32岁,河北省无极县郝庄乡人。
王某,男,28岁,河北省辛集市田庄乡人。
2013年9月份,王某租下辛集市锚营村西的厂房后,私设排水管,并于2013年10月20日将厂房出租给犯罪嫌疑人司某用于制革生产,在厂房没有污水处理设备的情况下,王某告知司某通过其设的排水管用水泵将生产制革排到沉淀池里的污水抽出,然后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排放到辛集市城市污水处理中心出口排水管。截至2013年10月26日案发,司某共排出有毒污水100余立方。经辛集市环境检测站进行检测以及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对辛集市环境检测站的认可:犯罪嫌疑人司立红排放的污水铬总浓度为1.79mg/ml ,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且系有毒物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规定以及《两高司法解释》,王某私设管道并指使司某将有毒物质排放到辛集市城市污水处理中心出口排水管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014年3月24日,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