碎尸是销毁证罪证的行为,和销毁证物是一个心态和行为。并非是对死者生命权的侵犯。碎尸是一个情节,较为严重,但与被告人致死人的手段无关。不涉及非法剥夺生命的问题,碎尸行为应该与被告人致死死者的行为分开来看。如果以碎尸判定被告人多么大得罪,这完全是客观归属,是与刑法理论不相容的。事后碎尸是被告人为了掩盖犯罪事实以逃避法律追究采取的救己措施而已,虽然恶劣,但其动机是处与对父母和子女的爱,担心自首后双亲老无所养,晚景凄惨。担心年幼的两个孩子无人照顾,收到如此心灵打击,无法做人,将来报复社会心灵扭曲的可能。无奈之举才去碎尸,再加上他们对法律的无知才做出如此荒谬之举。希望死者家属原谅。 Qw24/DJK
被告人平素表现良好,是被逼无奈的初犯,死者有前科,且这次的犯罪有如此让人难以接受,希望能轻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