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成立的前提是开发企业首先要拥有土地使用权,然后规划局才能审批《规划用地许可证》,目前来说旧产权还分散在各个旧业主手里,旧业主签署协议,然后还得把产权过户给开发企业。之后开发企业才能真正进入项目开发的审批环节第一步。单独说这一步就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旧业主只凭一直文书(开发企业的文字承诺)就无偿的过户走自己的产权吗?开发企业具有多大的经济实力来保证项目能顺利完成呢?要是不能顺利完成的话,旧业主的利益谁来保证呢?开发企业具有什么样的商业运作经验?能不能完成协议里边约定的日后运营效果?如果不能保证,这个项目即便就是改造完成了,日后的命运没准就是第二个人保龙仓,到了那个时候,没有多少新业主承租进入,旧业主自己没法运营,想卖想租都没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