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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号到了,清河湾的业主们团结起来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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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15-01-04
去吧

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15-01-04
政府门口集合了吗?

只看该作者 10楼 发表于: 2015-01-04
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e[x,@P`  
Y_*KAr'{P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vg`m!*  
fAStM: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g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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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O8hx}dOjA  
`GqF/?i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w;@[@L  
  面积误差比=───────────── ×100%” XzV>q~I3|E  
            合同约定面积 1N _"Mm{  
hRuiuGC  

只看该作者 11楼 发表于: 2015-01-04
你跟他讲道理,他跟你耍流氓;你跟他耍流氓,他跟你讲法制:你跟他讲法制,他跟你讲正治;你跟他讲正治,他跟你讲国情;你跟他讲国情,他跟你讲国际接轨..............

只看该作者 12楼 发表于: 2015-01-04
还是买现房比较保险
一切皆有可能

只看该作者 13楼 发表于: 2015-01-04
              

只看该作者 14楼 发表于: 2015-01-04
必须维权哇

只看该作者 15楼 发表于: 201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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