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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UK? O~aS&g/sf 车主必知:检车先处理违章是必须的么?看法院怎么判! RNvtgZ}k{X /h2`?~k+ 2015年1月22日来源: kt;X|`V{5z O Zt 'ovY 'inWV* P*g 很多车友由于没有及时处理交通违法信息记录,所以到车管所办理车辆年检时,须先交罚款,车检才能通过。众多车主会以为这是很平常的事,而禅城一车主却“较真”了一回:年审和“处理违章”是两码事,并将佛山市交警支队告上法庭。结果,车主的官司赢了! I/^Lr_\
$ h_ @`j 近日,案件一审结果传来:佛山市交警支队被法院认定“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需为陈女士补发年审标识。该案件是佛山交警部门近年来因未处理违章不予年审而被判败诉的首例案件,佛山本地业已形成的“先处理违章再年审”的规则共识,极有可能被打破。 n }MG 事起:违法记录没消除不给年审 3*arW|Xm 据车主陈女士介绍,去年10月,她委托机动车检验服务公司为其小车办理机动车安全测试,并通过所有检验。但出乎意料的是,她遭到车管部门拒绝年审,原因是从2013年6月15日至2014年10月29日间,其小车有16条交通违法记录尚未处理。 T
,?^J-h^ 陈女士却称,此前从未收过任何交通违法通知书,而这些交通违法记录多是小车未及时年审上路“被拍”。为使小车尽快合法上路,陈女士于11月14日下午再度前往市车管所办理年审。她先后提交了小车的车船税收款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资料,然而对方依旧回复:该车仍处于违法记录未处理状态,禁止办理年审。 T
86}^=-5 为此,陈女士将佛山市交警支队告上法庭。她认为,机动车检验属于安全技术检验,处理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检验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也不是机动车检验的必要条件;市交警支队要求年审附加交通违法行为的审查属违法。 G0*$&G0nb 交警:“年审先销违章”有法可依 ,hOJe=u46 佛山市交警辩称,对陈女士小车作出不予年审的决定,车管部门在办理行政业务程序合法,且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PwDQ<
其中,车管所在接收陈女士提交的机动车牌证申请表、行驶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等文书后,按照相关规定对其提供的材料及车辆进行审查。但经过审查发现,陈女士申请检验的小车有16宗交通违法记录没有处理,属于《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的不符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情形。 RPp_L>&~< 法院:部门规章不能逾越交通法 $k!@e M/R 禅城法院审理认为,《交通法》已明确规定,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o)-Qd3d%S 陈女士已提交机动车行驶证、车船税收缴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资料,已具备法律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法定条件。至于交警提出的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小车交通违法记录未处理前不予年审的说法,只是公安部的部门规章。 hZzsZQ` 法院强调,车管部门核查发现机动车存在交通违法记录未处理,可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但不应以此作为年审条件。因此,市交警支队拒绝为陈女士小车审验属适用法律错误,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I|R9@ 据此,禅城法院一审判决佛山市交警支队需在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发给陈女士检验合格标志。 i1G}mYz_ 年审和违章处理该不该“捆绑”? $~ItT1k_ 记者了解到,不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不予以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不仅佛山这样做,全国的车管所都是这样执行的。同时,现在统一使用的是公安部信息系统,车主如果不事先处理违法行为,车管所就无法为其核发年审合格标志。事实上,把年审和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捆绑”的做法,一直颇受争议,记者就此采访了一些车主,许多车主赞同两者不应该“捆绑”一起,但也有不少车主认为二者“捆绑”,是对违法行为的有效制约。 !4z"a@$ “如果车辆有违章没有消除,照样能通过年审,会不会让很多车主对交通违章不在乎?”一些赞同“捆绑”的车主认为,两者挂钩对交通违法行为有震慑力,假如两者分离,交通违章也就会越来越多,甚至会有许多车带“病”上路,带来交通隐患。 [9+M/O|Vs 赞同把年检和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分开的车主则认为,车辆检测是单纯的技术检验,而交通违法行为罚款,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处理。“本身就是两码事,应该分开。”车主黄波表示,交通违法行为拒不执行,可以像其它执行案件一样,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没有必要捆绑在一起。 'mmyzsQ\6 执法未必都合法,民众要学会“用法” N+}yw4lb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童之伟表示,机动车年审是对机动车的安全性能、强制保险等进行检验,机动车违法行为则是机动车驾驶人所致。对驾驶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是否合格,应否给机动车发放年审合格证,并无任何法律关系。 *Li;:b"t 本案中,正因为陈女士“执着”用法,不使法律游离在社会机体之外,才打破了公安车管部门的“不依法行政”格局。童之伟因此认为,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其意义绝不仅只是号召民众守法,更重要的还要教育民众“用法”,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治国。 *2@q=R-1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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