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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0日18时许,在辛集市工业路宏大化工厂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命案,肇事车辆逃逸。辛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李振英、谢保权在侦办该案件时,徇私舞弊故意包庇事故嫌疑车辆,采用移花接木、李代桃僵的伎俩,故意制造了一起冤假错案。 l.`f^K=8
在本案中,被害人车辆为A车;有两嫌疑车辆:B车和C车。由于嫌疑车辆C车驾驶员与交警大队存在着特殊关系,交警大队事故科在对外委托进行司法鉴定时,只将A车与B车进行检材比对鉴定,而拒不进行A车检材与C车检材的比对鉴定,以“不作为”这种非法方式排除了涉案嫌疑车辆C车,致使嫌疑车辆C车驾驶员受到了警方的庇护,这具有明显的偏袒性和主观臆断性。 &R;Cm]jt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