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风格切换
 
  • 1426阅读
  • 0回复

国务院:暂免征收个人证券交易所得税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6

                                        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

  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评价一下你浏览此帖子的感受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我喜欢静静的守候,为了心中的那份执着,那份无法更改的浪漫,那份总想追求的完美,我会守候一辈子。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友情提醒:谢谢您的回复内容,这是对楼主者莫大的尊重。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