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出租车,挂靠在出租汽车公司名下,并每月按时向公司缴纳管理费。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除了出租车司机应承担责任外,该车所挂靠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出租车司机刘某被判令赔付受害人4249.62元,所挂靠的出租汽车公司在收取管理费52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004年3月31日15时许,被告刘某驾驶豫AT5724号出租车行驶至西环道交叉口右转弯时,与驾驶豫AB4049号两轮摩托车行驶的原告杜某相撞,致使原告胸椎体压缩性骨折。后经郑州市公安交巡警二大队和郑州市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刘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由于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及其挂靠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种经济损失13865.40元。
被告出租汽车公司认为,豫AT5724号车是个体车辆,产权归刘某个人所有,与公司是挂靠关系,应当刘某自己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不承担责任。即使承担责任,也应该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杜某与被告刘某之间的交通事故,有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双方没有异议。因该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害,被告刘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划分予以赔偿,被告出租车公司作为该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应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原、被告之间责任划分,被告承担原告合理要求的70%,余下的30%由原告自行承担。法院综合计算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多项费用并扣除掉被告刘某先行支付的6708.10元医疗费用后,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界有关专家认为,在本案中,司机刘某作为侵权人承担责任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我们常说“谁收益谁担责”,虽然被告出租汽车公司并不是事故车辆的所有人,但它作为该车辆的挂靠单位,并且收取管理费从中获利,那么在该车造成他人损害时它就有义务承担责任。所以,法院判决它在获利范围内承担责任,是合理的,也是符合公平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