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诚奉劝制造聂树斌冤案者投案自首 \c^45<G2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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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件折腾了20多年,最高法院一锤定音。 r H ~" 4
疑罪也好,错杀也罢,总算了结了。尽管这不是九泉之下的聂树斌想要的结果。聂树斌想要的,该是毫无疑问的冤杀,而不是什么疑罪从无。从这一角度说。聂树斌的无罪判决,模糊了案件的诸多真相。 I@\OaUGr+
聂树斌和该起案件毫无关系,何来疑罪?山东高院听证会上我就公开说过:“从卷宗看当年破案的思路,就是看哪个不顺眼,抓来一个顶上就行。即使当时我骑着自行车在那个地方转悠,也是同样结果”。 l3 DYg
12月3日,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主办的《新京报》以题为《聂树斌无罪了,该追责了》发文,其它媒体则以《聂树斌无罪了,该追责那些有‘罪’的了》转载此文。社会上更是追责呼声一片。这恐怕不是决策者想要的,也超出了最高法预料。近日,河北高院也明确表态“就是否存在违法审判问题展开调查”, Xy%p "b<
如此看来,聂案的追责程序,是非启动不可了,哪怕仅是做做样子? {\[5}nV
从哪儿追起呢? G\TfL^A
一、背后黑手 RoAlf+&Qb
此前,多家媒体曾披露,一手制造冤案的是时任河北省委副书记、后在高层任职的许某某,而拼死阻止此案平反的则是已落马的前河北政法委书记张越。 O#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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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15日,与王岐山关系密切的财新网在相关报导中曾暗示,聂树斌案“涉及到的背景太黑暗,涉及到的人官儿又太大”。 trE{ FT
聂树斌案1995年4月20日省高院立案,22号法官提审,25号就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26号下了死刑执行命令,27号就杀了人。如此快速,坊间称“有省领导批示快杀”。这个人就应是当年的河北省委高官许某某。 K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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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消息称,2005年王书金案发泄露了聂树斌冤情,当时聂树斌办案部门就曾找到已是国家某部高官的许某某。据说正是许某某出面强力阻挠聂案重查。已落马的前国安部副部长马建是许的亲信,而马建又是张越的盟友,因此张越要极力挡住此案平反。这一挡,就是12年。 x`6<m!d`
2013年王书金案在邯郸二审前,河北方面采取强力措施逼王书金翻供。消息称,当时,张越直接坐镇邯郸,住了三天,在庭外指导王书金二审,以控制局面。 ]vuwkn+)
尽管这两位高官一位退休颐养天年,另一位因腐败身陷囵圄,但于情于理于法都该以滥用职权追责。实际追不追,则另当别论。 r_;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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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一审二审主审法官、检察官及相关领导 E@Ad'_H
首先要说明的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平义杰。 1{P'7IEj
最后批准杀人的应该是河北高院院长平义杰,诡异的是当时必须由院长签发的聂树斌《死刑执行命令》却不是平义杰本人签发,而是由副院长王毓恭代签。这一问题比较复杂。究竟是平义杰深谙内情躲避风险故意不签,还是确实出差或生病不在岗位?若是前者,道值得点赞,尽管力不从心。若是后者则难理解,难道就不能稍等些许,待院长上班再签,晚一天杀聂树斌就真的等不及了吗? LY-2sa#B$-
更何况,王毓恭副院长的代签有法律依据吗?有法律效力吗?如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效力,为何人就被草草杀了呢?这个责任要不要承担?谁来承担? ? R>h `
聂树斌案一审法院审判长康平平,代理审判员梁建琴,代理审判员张贵军;一审公诉人田丽;二审法院审判长赵桂云,审判员王振平,审判员姜枫,以及一审法院刑一庭庭长郭连申。这些人其中必然要有人充当替罪羊,以玩忽职守罪担责。就看各自的背景和运气了。 fU!<HDh
值得具体说说的是二审审判长赵桂云,她是案件二审主办法官。从卷宗看,她在仓促的阅卷中,已发现案件存在问题。在提审聂树斌时,他开门见山的问道“抓来后当天审问了没有”“被抓后回过家没有”(监视居住可住家里)“这几天你在哪儿度过的”。这样的询问足以说明赵法官经验丰富,办案老道,简单阅卷就发现案件存在非法羁押多日、前期笔录失踪等严重问题。按照常规,主审法官发现了这样重要的情节,案件是不可能维持原判且核准死刑的,但是......。假如当年她发现问题后,再强硬些,再执着些,也许聂案历史将改写。很可惜。 <oz!H[!
三、侦查机关各位的责任 zRPeNdX
原公安承办人员为:石家庄公安局桥西分局和留营派出所干警尚中华、焦辉广、张日强、杜同福、鲁嘉亮、陈勇、张建良、刘生吉、刘实臣,崔建江、杨孟数、周建文、王建兵、吕修森、靳昌山、付庚臣、刘建军等 。 *{+G=d
1、尚中华,应是罪魁祸首。他系原石家庄市原郊区公安分局刑侦副局长,后任石家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长、河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调研员等职。 `O'`eY1f
卷宗材料显示,尚中华是聂树斌“811”案件侦破总指挥。在案发一个多月没有破案的情况下,尚中华急中生智,主持制订了侦破方案,通知案发现场周边农村和工厂宿舍区,发现形迹可疑的年轻人立即报告,于是就摊上了骑车路过某厂宿舍区的聂树斌,在没有任何犯罪证据和作案迹象的情况下,尚中华指挥民警杜同福、张日强以“抓现行”的名义将其拿下。冤案开始了第一道工序。 3MRc4UlB
2、鲁嘉亮、陈勇 jv&!Kw.Ug
这两位系留营派出所民警。参与聂树斌案初审。聂树斌被突审5天5夜仍不认罪的情况下,僵局在这两位手中打破。获取第一份有罪供述,而且日后十分稳定。不知用的什么魔法,你懂的。经过他俩的这道工序,这冤案,就基本做成了。他俩对聂案的成功“告破”“功”不可没。 wb~@7,D
二人有刑讯逼供重大犯罪嫌疑。“论功行赏”的追责,这二人不可忽视。 aN(|'uO@
3、张日强、杜同福 LiKxq=K
案件主要承办人。就是他们,参加了对聂树斌的抓捕和突审,走访调查了大量材料,“但材料都是零散的,没有入卷。当时材料特别多,矛盾很多,很多东西,最后成形的,有用的才入卷”(张日强语),把聂树斌的无罪辩解和调查到的大量不利材料销毁或扔掉了。系冤案的直接制造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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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医:王建兵、吕修森 "+unS)M;Y
这两位系现场勘验和尸检报告的制作者。他们在死者没有进行尸体解剖且没有任何窒息征候的情况下,仅凭一件没有闭合的花衬衣,就作出“窒息死亡的”尸检结论;在没有进行全身检查仅就“四肢未发现明显损伤及骨折”就认定全身无骨折。而此时自己的手中正持有死者胸部明显骨折的照片。 N<DGw?Rl
该两名法医的行为对冤案铸成作用重大,构成伪证罪或玩忽职守罪。 IT$25ZF
5、法医靳昌山 t]Xw{)T
该法医对死者康某某的血型出具了《鉴定报告》,认定死者康某某为O型血。其实靳昌山根本没有对康某某的检材进行检验,系根据道听途说作出了《检验报告》。该法医的行为虽然对冤案的铸成关系不大,但性质恶劣。竟敢虚构“鉴定结论”。 m>SErxU(z
靳昌山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 f|sFlUu&
侦查机关其它参与的警员根据日后的调查情况分别担责。 )aX,% yK
四、证人余秀琴和王丽平 S6[v;{xJ
有两位证人对冤案的铸成不可或缺,即受害人的工友余秀琴和王丽平。她们载入侦查卷宗的后期证言,显然是编造的假话。早期如实证明的笔录因与刑讯逼供获取的聂树斌口供不一致,被张日强、杜同福等人销毁了。后期的入卷证言,系办案人员根据聂树斌刑讯逼供形成的供述,由办案人员指导重新编造的。 36am-G
尽管这两位证人系受他人指使而为,入罪似略显无辜,但她们无视嫌疑人生命,助纣为虐、为虎作伥,对冤案的铸成起关键作用,依法惩处是必要的。且对她们的调查可以了解更多案件真相,揪出更多制造冤案的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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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有头债有主,奉劝上述人员能勇敢的站出来承担责任,真诚道歉,并向有关机关投案自首,求社会和他人一份原谅,为自己和家人换取一份安宁...... hdVdcn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