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场所、区域及其管理组织:(一)人员密度高或者人员自救逃生能力弱且消防安全条件差的人员密集场所;(二)人员密度高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以及在生产中大量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 (三)火灾荷载较大且人员密度高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四)人员密集且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旅游场所;(五)存在区域性消防安全问题的城镇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场所、城中村、棚户区等区域;(六)人员密集且消防安全条件差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七)其他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场所、区域。火灾高危单位的具体界定标准,依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