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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3种行为将入“黑名单” 2=igS#h
包括拒不支付一名农民工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2万元以上等 在招投标、融资贷款等方面将受限 j5PaSk&o=
2018年06月06日 星期三 北京青年报 }V\P,ck
本报讯(记者 解丽)昨日,本市发布《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用人单位3种行为将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用人单位一旦被列入“黑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等方面将受到限制。 /1IvLdPIu
实施细则明确了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3种情形,用人单位只要存在其中一种,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就将被列入“黑名单”。3种情形分别是:拒不支付一名农民工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2万元以上;拒不支付10名以上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v.L}+Z
此外,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黑名单”。 &?KPu?9
“黑名单”信息,将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北京”网站、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同时,“黑名单”信息纳入本市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L{cK^ ,
实施细则还明确,“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被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自被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拖欠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社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已移出“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拖欠的,将再次列入“黑名单”,期限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