恰如学界此前期待的那样,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作出了自动续期的原则性规定。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这样的制度安排,早有端倪。2017年3月15日,李克强总理在接受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中外记者采访时,就对记者提出的“房屋70年产权到期后怎么办”问题给予答复,他表示:“房子70年产权可续期,无需申请,无前置条件!”这样的表述,差不多可以认为是对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明确呼应。《意见》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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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是人民群众的安身立命之本。不少人奋斗几十年,耗费终生积蓄,就是梦想拥有一套属于自己所有的房子。更直白一点说,当下中国许多家庭的实际财富,主要体现在所拥有的房屋价值上。因此,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问题,自然直接关系到民众的基本财产权,可以说是保障公民财产权无法回避的一个基础性命题。但就目前的立法来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永久性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的有限性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冲突。一方面,住宅的所有权人,不享有土地所有权,只享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另一方面,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是有期限的,最长的仅有70年。两者之间,注定了是一组需要调和的矛盾,即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之后,房屋所有权能否继续存在?这个问题解决不好,会直接消解公众的财产安全感。
2007年版《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不过,由于争议较大,对于什么叫自动续期、续期多长时间、是否收取以及如何收取相关费用,法律并没有给出具体规定。很快,现实问题纷至沓来,特别是2016年初温州“20年住宅用地期限到期”事件,更加凸显了解决这一问题的紧迫性。
2016年年底,国土资源部对此给出了“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方案,就是“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过渡性方案牵扯面小,只涉及改革初期先行先试造成的少量住房。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最终方案,仍有待于立法解决。然而,“两不一正常”方案却同样释放出明确的信号——就是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明确呼应,强调了党和政府对各类财产权的保护。顺延这样的逻辑,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自动续期的原则性规定,回归了常识,也回归到财产权保护的要义上。权利只有在得到保障时,才是真正的权利。住宅的所有权人享有的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那么,立法就应当能够保障他对行使房屋所有权的需要,这也是符合物权人行使物权的要求的。
有恒产者有恒心。显然,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自动续期的制度设计,切中肯綮,直接确权,是对公民财产权的重要保障,回应了公众对住宅土地所有权的普遍关切,给全社会吃了一颗“定心丸”。至于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更大程度上属于行政法规调整的对象,这里暂不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