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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07-01 rvw1'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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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3U{O
审理法院 6XFO@c}d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b'3#FI=:
文书类型 r\_rnM)_xN
判决书 MMhd -B1O&
案号 p"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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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8刑初1050号 $N,9e
当事人信息 LFen!FnM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YlPZ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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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3月13日被抓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1日被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栾城区看守所。 #g ~~zwx/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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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舒闯,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 律师。 @{+*ea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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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尹某,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北省晋州市。2019年3月25日被抓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1日被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栾城区看守所。 Idz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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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房建来,河北蓝天联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m+Z rH(
审理经过 ZJ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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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1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尹某犯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元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舒闯,被告人尹某及其辩护人房建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q?}G?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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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情况 [0/ ?(i|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Rv.W~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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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qpp:h_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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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光泽(已判决,下同)2012年8月被假释后,逐步笼络了前科劣迹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并在辛集市租赁门脸房开设聚福堂茶楼作为该组织活动据点。2014年以来,吕光泽等人为维护其组织利益、扩张势力范围、树立非法权威,先后在辛集市各地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吕光泽为组织、领导者,温某、张彦甫为骨干成员,魏夯、丁某1、张某3、张某4、郭某2为积极参加者,刘某6、丁某2(以上均已判决,下同)、被告人李某某等17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w:5;cm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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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吕光泽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众多,组织层次分明、分工明确,并有禁止吸毒、禁止参赌、定期到据点集合等明确的组织纪律。其间,为维护组织利益,吕光泽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不法手段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疯狂聚敛大量财富,以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购买车辆、支付赔偿款等手段,笼络人心、强化控制;通过为违法犯罪的组织成员疏通关系、发放经济补偿、准备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等方式支持其违法犯罪活动。 ]Y;$~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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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光泽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辛集市市区中里厢乡、新垒头镇等区域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具体犯罪、违法事实如下: -6+HA9z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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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毁坏财物 pNVa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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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9日,魏夯与被害人李某1因赌博发生争执,后纠集丁某1、王龙、刘某6、宿某、周某、张某4、张某3等人持球棒、菜刀、消防斧前往辛集市李某1家滋事,并与李某1、李某2、“大金”等人发生殴斗。同年2月11日下午,吕光泽、温某、张彦甫、魏夯纠集丁某1、张某3、张某4、郭某2、刘某6、宿某、周某、王龙、裴浚杰、田某1、张银、孙中、周特、杨兆国、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赶到辛集市,持铁管、镐把将李某2打伤,并将李某1和李某2两家门窗玻璃和部分财物砸毁,后魏夯赔偿李某2、李某1等人共计29.5万元。经鉴定,李某2之损伤属于两个轻伤一级、两个轻伤二级,李某2家被砸毁物品价值4320元,李某1家被砸毁物品价值6270元。 LwY_6[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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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拘禁 m6lN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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