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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族地区一妻多夫制探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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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0-11-16

作者:苏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
       这使我觉得一妻多夫制或许与这个自然环境有关系,而不是什么抽象的文化。我后来就提出了两个关于一妻多夫制发生的假说。一是耕地极端稀少。这个问题我在文章〔《读“一妻多夫制”文献》〕中提到过,比如昌都的某村人均土地还不到一亩地,村里五十户人家四十九户是一妻多夫。为什么?因为想分家过,盖房子的地都没有。到日喀则地区也有这种现象。土地供应极其有限,人均土地1980年时大概是2.5亩,现在只有1.6亩。如果一个村子没有可耕地,也没有荒地可开垦,为了活下去,活得还可以,他们就不敢分家。但这种解说,其实藏族同胞天天生活在那里,是很难察觉这一点,他们很难感觉这与他们的家庭制度结构有关。而如果外来者,保持对现象的敏感,就可能提出一些新的假说,并努力从经验上去验证。


       但问题是,藏区的一妻多夫制是否都是因耕地稀缺导致的?我发现研究者大都研究的是人口较多的日喀则、山南地区、林芝或者昌都这些地方,这些地方其实都是生存环境相对好的一些地方。而在西藏北部高寒地区的调查研究却很少。除了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刚建立不久,50年代后期到60年代前期在那曲、阿里有一些调查,那里海拔都在四千多公尺,像双湖县平均海拔在五千公尺,人类在那里很难生存,人口很少,自然,学者去这些地方调查就会少。另外,这些地方,也不像在日喀则等地,那里有村庄,你到一个村里就能获得不少调查材料,而在高原上,没有村庄,你调查零散的几户人家,就得跑很远,而且这几户人家,算什么,它们也不构成一个村子,这就令调查获得的材料如何处理都是个问题。



        但这些地方也有一妻多夫制,这些地方是牧区,放牧的土地并不稀缺,这又该如何解释?我就提出了另一个假说,即这里土地贫瘠,加之人们都过着游牧的生活,他们就不可能聚居。因此这里没有邻里和社区,也无法获得各级政府的帮助。在这里,要活下去,可能就需要一个相对大的家庭。比方说如要应对诸如暴风雪、泥石流这样的自然灾害等。家庭中最好有更多成年劳动力,可以互助,而如果面对这种生存需求时,一夫一妻家庭就太小了,就需要一个稍大的家庭。但这是否真的如此,我没有到那里去调查,也不知道以后有没有机会去调查了,但这个假说,即便不对,也是给人启发的一种可能。而且下面的分析也会表明这个假说,至少在理论上看,还可能成立。


       这里需要一个大一些的家庭,但为什么是一妻多夫而不是一夫多妻?一夫多妻制在一些地方也更普遍,似乎也符合所谓的“人性”或动物性。但一夫多妻的问题在于,很可能几个妻子一个在哺乳,一个在怀孕,一个在养育两岁的孩子,因此家庭大了,但家庭人手更缺乏,相互没办法帮助,因此一夫多妻的大家庭并不适合严酷自然地理环境下的生活。另外一个问题是,一夫多妻制家庭中,几个妻子通常都会更关心自己的孩子,孩子是谁生的,也是清清楚楚的,因此孩子的产权太明确了,反而容易家庭不和睦,这是有大量证据的。但是一妻多夫就不一样,我这里所说的是藏区,通常是兄弟间的一妻多夫制,这就避免了一夫多妻制的弊端。几个男子不会因为生育的问题而失去劳动力;一妻多夫的另一个好处是几个丈夫,甚至妻子本人,都不确定知道这个孩子是谁的,即便妻子知道,但为了让几个丈夫都对自己的孩子好,为了家庭和睦,也会有意保守秘密。而兄弟型的一妻多夫,还因为兄弟之间是分享着基因的,这也会弱化几个丈夫之间的性嫉妒。这些优点,一夫多妻制家庭都没有,即便是姐妹型的一夫多妻也没有。为什么?简单说来,两个因素:一是生育在一夫多妻家庭中是一个“公共事件”,孩子是谁生的,很清楚;而在一妻多夫家庭中,怀孕是一个“私隐事件”,一般说来,不容易判定孩子是哪个丈夫的;另一点是,在怀孕、生育和养育孩子过程中,妻子投人很大,包括生育机会和养育;而在让妻子受孕生下孩子这一事件中,丈夫的投人很少,这也使得即便是姐妹型一夫多妻家庭中的妻子通常也比一妻多夫家庭中的丈夫更关心自己的孩子的产权。


       还有一个方面,也令一妻多夫制在藏区胜出。这就是,即便家庭同样大,一妻多夫制家庭生育的孩子数量也比一夫多妻家庭生育孩子的数量少,因为人口的繁衍增长的速度更多取决于女性的数量,而不是男性的数量。这就使得,在西藏地区这种艰苦条件下,一妻多夫家庭会比一夫多妻家庭通常更为富裕,人们的生活,孩子的生活都更好一些。就此而言,一妻多夫制甚至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家庭制度。事实上,西藏人口历史上一直保持稳定,增加不快,与藏族同胞采取这种制度或许有一定关系。就此而言,一妻多夫制是  藏族同胞的选择,也是西藏地区自然环境的一种选择,或者说是自然环境塑造了这一选择。


        我讲了经验研究,但这里讲的另一个主题其实是希望大家也要关注理论问题,注重运用各种各样的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人类学、心理学等知识来帮助、丰富我们的法学研究。这里强调的是丰富而不是替代,不然我们我们所讲的一妻多夫制很可能就变成了对个体的风俗习惯的描述,甚至会用一个地方的制度去替代其他地方。


                                                                                               ---节选自《苏力:法律的经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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