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文化经典虽然对现代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多有论述,但是在历史实践中中华民族的公平与正义却受到了严重的干扰或说践踏。那么干扰中华民族“公平与正义”的要素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呢?
1.等级伦理与身份本位
以“礼”维系的等差秩序把人分为三六九等,强调尊卑有序、尊长优先,抑制了以规则与权利为核心的平等观念;法律长期被“一准乎礼”所渗透,形成“重身份、轻权利”的倾向,与现代法治所要求的人人平等与程序正义相冲突。
2.宗法意识与熟人社会逻辑
以血缘、亲缘为纽带的宗法意识与费孝通所说的“差序格局”,使社会运行依赖“熟人—关系—人情”而非普遍规则;纠纷更倾向内部协调、息事宁人,诉讼被视为“最后的选择”,由此滋生“人情案、关系案”,削弱对规则之治与程序公正的信任。
3.国家本位与人治传统
国家权力本位与“君权至上”的历史结构,使法律长期从属于行政与道德教化,形成“德主刑辅、出礼入刑”与“无讼”的价值偏好;权力不受有效约束时,易以特事特办、看人办事替代统一规则,侵蚀公平感与可预期性。
4.性善论导向的人治偏好
传统“人性善”的文化心理强化了对“清官”“贤人政治”的依赖,相对忽视制度防恶与程序正义的建设;当“靠道德自觉”替代“靠制度约束”,现实中的权力滥用与冤错风险更难被及时纠正。
5.道德化法律与情理混淆
“礼法合一”与“情理法”并行的传统,容易把法律判断道德化,以“公道自在人心”替代证据规则与程序规则;在舆论场中,网络民意的非制度化介入进一步冲击程序正义与裁判稳定性,加剧大众对司法的信任赤字。
●现实影响举例
在乡土社会,长期存在的“厌讼—重诉—崇礼—盼清官—认天理”观念,使现代司法既要面对规则之治,又要回应民众对“情理”与“个案衡平”的强烈期待;若处理失当,常被解读为“不公”,从而放大社会公正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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