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强推数字电视+机顶盒-----违法侵权 Pz34a@%"
1. 违反《价格法》: 9/!1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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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y>.t[*zT
【在同样价格下,数字电视经营者单方面对模拟信号电视节目收视消费者降低服务等级(减少频道数量),违反了价格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经听证,不征求民众意见 违反了《价格法》第二十三条】 7O'.Ko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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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Q-<Qm ?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y=c={Qz@vn
【在同样价格下数字电视经营者,单方面对模拟信号电视节目收视消费者降低服务等级----减少频道数量,属不正当价格行为,变相地提高了服务价格。对此有关政府行政部门----广电局和发改委却置若罔闻,具体情况将在下面详述。】 JO*/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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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w$,`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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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m5EXe
【在同样价格下,数字电视经营者单方面对模拟信号电视节目收视消费者降低服务等级(减少频道数量),依靠公权力和凭借垄断权力剥夺消费者公平交易和自由选择权利,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J$sBf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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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P3`$4p?
【数字电视经营者通过减少模拟信号节目频道降低服务等级等手段,剥夺居民消费者选择模拟信号电视节目的选择权,以此强推居民接受数字电视和机顶盒,违反了本条规定。 :_y!p
消费者有选择模拟信号节目的权利,有选择模拟信号节目后利益不受损失的权利。但电视经营者用减少频道的手段对选择模拟信号消费者实施“惩罚”。 】 MT"&|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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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sbrCl,C/
【在同样价格,电视经营者单方面对模拟信号电视节目收视消费者降低服务等级(减少频道数量),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其经营垄断性和电视已成为消费者(尤其老人和幼儿)的精神必需品的现实情况下,其霸道经营行为构成了对别无选择消费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D5Jqh)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利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6qTz3t
【在同样价格下,电视经营者单方面对模拟信号电视节目收视消费者降低服务等级----减少频道数量,违背相关法律,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对此有关政府行政部门----广电局和发改委却置若罔闻,拒绝履行依法管理职责。具体情况将在下面详述。】 pmU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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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的监督。 YGC%j
【在同样价格下,电视经营者单方面对模拟信号电视节目收视消费者降低服务等级----减少频道数量的行为,对此电视经营者拒绝接受消费者的批评意见,拒绝改正。】 #M{qMJH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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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以上法律,强烈要求电视经营者恢复原来模拟信号节目频道,强烈要求有关部门履行其监督管理职责,切实保护居民收看电视的合法权益! Xp_m=QQsm
3. 大众公益性服务对象应该就低,而不能就高: e@q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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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的传输在我国属于行政垄断式的面向大众的公益服务,其服务对象必然应该是大多数的低端民众。 -$?t+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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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强推数字电视+机顶盒-----违法侵权 `vMhrn
对于电视节目,其收视的最大、最主要群体之一是老人和幼儿,他们需要的是简单便捷地收看节目。他们对数字的附加功能,比如点节目、发短信和邮件等计算机网络功能没有需求,而这些所谓的“数字化的网络功能”对于中青年人完全可以通过移动电话和计算机网上来实现。 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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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的情况比如收音机广播,能搞所谓的数字化加装机顶盒才能收听广播吗? WPkKb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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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传媒最核心的价值就是为广大民众提供基础、便利、简单适用和廉价的信息和娱乐文化服务,而非复杂、高端、高价、逐利方式地提供服务。 g0bYO!g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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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加装机顶盒增加民众收视困难和增加民众收视成本的方式实现所谓的电视数字化,违背了服务为民的宗旨,背离了科技本来目 4.加装机顶盒的数字化电视给居民带来的烦扰和麻烦: F$(a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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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装机顶盒后,需要两个遥控器操作,这对老人和孩子是困难的。老人和孩子对于所谓的“数字化”可谓是“科盲”,而要求这些“科技弱者”补课是不道德的,如同要求盲人去学开车一样。 r8@]|`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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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老人和幼儿接受使用2个遥控器才能收看原本可以用一个遥控器就可以看到的节目不是强人所难,给人添乱吗? t/Y0e#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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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目前通过机顶盒传输的节目,普遍民众反映质量差,比如屏幕时常出现马赛克,更换频道反映迟钝,所增多的节目大多不受欢迎,机顶盒质量也有严重问题等。更大更突出的烦扰和麻烦是,需要每个电视机都要配备一个机顶盒。现在多数家庭都有2台以上电视机,而电视经营者只免费送一个机顶盒,另一个只能自己花钱购买,每多开一台机就多收一台的费。这样做好比要求每个家的每个水龙头都要配一个水表,每个灯泡都要装个电表一样。 Bcarx<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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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现在商场上出售的新款电视机大多数是扁片式的,可以悬挂在墙上。对于这样的新式电视机,歌华提供的蠢大的机顶盒不是给居民添堵吗?无端地多出好多根乱麻一样的线绳不招人烦吗? 4xEw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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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电视数字化,加装机顶盒成为电视收费提价的借口: Gc"h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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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很多省市因电视数字化后提高了电视收费,从十几元涨到二十几,甚至三十几元/月(请看我后面相关链接的各地网友反映的情况)。北京目前虽然没提价,但就其他省市的经验情况,提价是一定的。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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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价格不变下,减少模拟信号频道而言,本身就是对模拟信号节目的提价。 }^iqhUvT F
每台电视机需配一个机顶盒,实现按电视机“人头”个数收取费用本身就是增加居民家庭经济支出成本,就是对收视费的提价。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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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装机顶盒既给居民家庭添乱,又增大了家庭经济支出,违背了科技是为了使生活更加简单、方便、经济的本来目的,更有悖于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方针政策。 *<W8j[?
6.电视数字化的实施不能建立在剥夺模拟信号节目消费者的权益上 BGBHA"5f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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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在先原则”,模拟信号节目的消费者有优先得到节目保障的权利,而不是象弃儿一样只能接受可怜的剩饭。 mM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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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局和电视经营者对减少模拟信号频道是这样辩解的:由于传输的光纤资源有限,有了数字电视节目就必然要减少模拟信号的传输。 ;xe.0j0h
既然是因条件限制,满足了一方,另一方就必然受损,为什么不等具备了条件达到二者兼顾呢?做为一个企业,能因为前一个服务项目因盈利不多而毁约,去承揽更赚钱的后到的项目吗?“守信”原则是一个基本的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求。 PWyf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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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强推电视数字化,加装机顶盒,是不顾现实的“数字化大跃进” yw$4Hlj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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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东西的推广都应该是人性化的,循序渐进的,征求民众意见,而不能强@奸民意,以掌权者的意志强推给民众,甚至不惜违反法律满足部门集团利益。 n8F~!|lQ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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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制要求行政部门和垄断行业不能独断专行。 k'PvTW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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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的例子有通讯工具的变革。最初是呼机,然后由大幅度降价的移动电话取代,而这个过程完全是民众自主的选择,由民众市场主导的趋势。一个真正利民的好东西,不需要教育来接受,民众会自发地涌向物美价廉的服务产品。 tH)jEY9
就是在手机已经大众化的今天,固定电话依然存在,满足那些老人和小孩的家庭生活需要。试问:能对固定电话加装“机顶盒”实现“固定电话数字化”吗? =$M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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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传真机和互联网的电子邮件的产生,并没有停止传统的信件邮政服务,仍有众多民众因种种需求采用传统的信件邮寄。 uf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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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可以看出,市场是多元化的,存在不同人群的不同需要,而满足低端大众化的需求是政府的职责。已逐利为目的,为数字化而数字化的大跃进式地蛮干强加于民是政府公权力的滥用。 GkX S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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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谁是“趋势”的主导者? ('S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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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局对推行电视数字化这样辩解说:“电视数字化是趋势。”,以此作为现在强推数字电视的理由。 Qw:!R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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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谁是这个“数字化趋势”的主导9. 什么是“不可能的”? E0R6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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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要求数字电视经营者“恢复原来模拟信号的频道数量”,广电局科技处工作人员回答说:这是不可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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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R?O)vLmd
满足广大民众的要求是“不可能的”吗? \?>M?6D
撤消违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是“不可能的”吗? 6IG?t
纠正政府行政权力部门错误行为是“不可能的”吗? F^'$%XK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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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政府权力部门,连最起码的什么是可能的,什么是不可能的是非概念都没有就是一个不称职的部门。 广电局强硬地拒绝公民正当权益要求是对民众的权力示威。 YO .+-(
10.尊重居民消费者的选择权是基本的道德和法律要求:△ Fu_I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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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对不同商品和提供服务的选择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不能因为选择了某种商品或服务便遭到待遇上的歧视,降低等级和标准。 VK]U* V1
目前就是采用降低模拟信号节目频道数量的方式(数字电视经营者说只要达到6个频道就符合广电总局的规定。事实上有的省市确实只提供6个模拟信号的频道。)“威逼”居民消费者使用机顶盒,剥夺居民自主选择原先收视方式的电视节目权利。者?是政府权力部门还是广大民众? eFG(2OV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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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问全国所有的数字电视推出者:如果你们对目前数字电视及机顶盒“受民众欢迎”有信心和把握的话,为什么不敢在不减少模拟信号节目频道的情况下(即不改变原有方式下),推出数字电视,让民众自由选择他们喜爱的方式呢?就像移动电话、传真机、电子邮件和数码照相机一样,让民众自主决定使用何种方式满足自己的需求,这不是以人为本,人性化地为民服务吗? 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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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憾的是,数字电视推出者不敢这样做,原因不言自明。他们知道目前数字电视的曲高和寡的尴尬窘境,清楚民众对目前数字电视强加于人的民愤,但为了集团利益,只能用公权力和垄断权对民众强制推行。 l>}f{a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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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电视推出者这样辩解说:你可以选择不看电视呀,或者自己接根铁丝接收cctv无限信号呀。但是自己安装卫星接收器不行。 <BED&j!qv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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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自来水公司说:对水价不满,你可以不喝水呀,或者自己到外面接雨水喝呀。但自己打井取水不行。 ~<f[7dB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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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垄断行业无赖式的逻辑让人气愤,而政府又禁止居民安装卫星接受器自行解决接受卫星信号的权利。就像居民求水一样,只能喝一个井里的水,不能私自打井找水喝,而许可的那一口井,给你什么水,给多少,怎么给,居民没有说话和提意见的权利。 _0v+'&bz
降低服务等级减少模拟信号节目频道剥夺居民选择权,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蔑视和践踏。 g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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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拒绝履行对价格监管责任: ;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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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人员说:我们只根据成本核算的网络维护费价格,不管理传输频道的多少,而且网络维护费价格不是按照频道来一个一个核算的。我们依照的是《价格法》,而不是《消费者保护法》。 v8*)^-F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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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难道《价格法》没有规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与其质量和数量要相配吗?不管如何核算价格,论斤称,还是论个数,还是论筐算,其量价相适原则是一致的。网络节目传输如同运输卡车,如果原先要求100元运来1000块砖头,现在仍要求100元却只运来50块砖头,这样公平吗?发改委难道不应该管理制止违法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吗? i-Rn,}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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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没有按照如下法条履行其行政监管职责: 6ki2/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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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 ^APtV6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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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5K ;E*s,
【在同样价格(17元/月)下,数字电视经营者单方面对模拟信号电视节目收视消费者降低服务等级----减少频道数量,等于对模拟信号电视节目收视消费者提高了价格。对此没有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没有听证,更没有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2/|r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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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OIL8'xY.w
【对上述违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发改委坐视不管。】 I7oA7@z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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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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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z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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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第十四条之六,降低服务等级------减少模拟信号频道数量,发改委没有履行本法条的相关职责。】 综上数字电视经营者强推电视数字化和机顶盒给民众带来的种种烦扰和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现代科技被数字电视经营者用来给消费者添乱添堵添扰添愁,成为部门集团利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严重损害了政府和垄断国企的形象。全国东南西北广大民众声讨这种损害民众权益行为,希望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恢复原有模拟信号节目,归还民众消费的选择权。 ,JE_aje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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