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75条第一款: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76条第一款: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81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