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关于解决房屋权属登记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V->%)d3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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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规划区内房屋产权管理,解决房屋权属登记遗留问题,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近日,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出台了《关于解决房屋权属登记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QAiySR`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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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范围 fhV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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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解决房屋登记遗留问题的范围界定为,市规划区内集资建房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02年12月31日前在国有划拨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上开发建设的已竣工交付使用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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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安排 ChTXvk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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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解决房屋登记遗留问题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宣传摸底阶段(2009年7月15日—2009年8月15日),由国土、房管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本次解决房屋登记遗留问题的各项政策,并组织人员对未登记房屋进行调查摸底;第二阶段为自行申报阶段(2009年8月16日—2009年8月31日),符合本次登记条件房屋的产权人可通过原开发建设单位向房屋登记办公室进行申报,原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由业主代表向房屋登记办公室申报;第三阶段为公示阶段(2009年9月1日—2009年9月15日),由房屋登记办公室将符合登记条件的房屋基本情况在房屋所在地明显位置进行张贴公示,广泛征询群众意见;第四阶段为受理阶段(2009年9月16日—2009年10月31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房屋,由原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代表统一组织按要求向房屋登记办公室提交相关证件,交纳相关费用。 @%<?GNS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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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程序 yvz?4m"_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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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一律由原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办理。原开发建设单位因种种原因已不存在的,由业主代表组织办理。除提交建设用地、工程规划、工程质量等手续外,还应提交权利人身份证明、房屋买卖合同、购房票据、房屋分户图、楼盘表等相关材料。《房屋买卖合同》由开发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原单位不存在的,可由其主管部门或接管单位出具手续。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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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优惠政策 m*!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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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件方面 按照规定,申请房屋权属初始登记须提交《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工程备案证明书》。本次办理,有原始批准文件的提交原始批准文件,无原始批准文件的,由相关部门按简化程序审核盖章确认。 4C1FP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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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费方面 按照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工程质量检测和房屋权属登记须交纳土地出让金、契税、房屋安全鉴定费、登记费、交易手续费、测绘费等税费,合计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00元以上。为体现服务群众、让利于民的原则,本次办理,只收取土地出让金和相关契税,折合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其它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交。 "W@XP+PO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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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机构 0i\',h}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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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本次解决房屋权属登记遗留问题工作的顺利实施,市成立解决房屋权属登记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李彦峰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郭新尊、国土资源局局长韩建涛、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姚卜锋担任,成员由国土、规划、建设、房管部门一名副职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屋登记办公室”),设在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姚卜锋兼任,办公室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8*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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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责任分工 WE[m@K[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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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登记遗留问题,采取正视现实,实事求是,简化手续,联合审批的办法予以解决。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要协调联动,密切配合,最大限度地为房屋登记工作提供方便。国土部门重点审核申请登记房屋占用土地权属是否清楚,根据其用地性质、取得方式,分别办理征用、出让、转让手续;规划部门重点审核申请登记房屋是否占用规划道路、公共绿地、重要市政基础设施用地,是否符合现行城市规划;工程质检部门和房屋安全管理部门重点核验申请登记房屋的工程质量,确定其是否可以正常使用;房管部门重点审核申请登记房屋是否符合登记条件。申请登记房屋有原始批准文件的提交原始文件,没有原始批准文件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必要审核后,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遗留问题联合审批表》上盖章确认。 UQ3@@:L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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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0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