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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虚假宣传及骗子,汇众益智出招垃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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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0-04-08
  汇众游戏学院,深知虚假信息之害,在应对和防范的同时,与大家一起分享虚假信息的应对措施,一起为消除虚假信息的泛滥而努力。
  虚假信息的泛滥已成为互联网的“致命伤”之一。由于网络传播的特性使然,完全禁止网上虚假信息是不可能的。当务之急,是如何有效地对其控制,然后在社会进步和技术发展的综合系统中探求消解互联网虚假信息传播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笔者认为:
  加大立法和管理力度,对传播虚假信息者给予法律制裁和经济惩罚。
  由于网络传播环境与传统媒介传播环境大不相同,传统的传播法规已不适应网络时代的要求,所以世界上信息技术发达的国家都在对旧的传播法规进行修订或制定新的法规条例,以保障网络信息传播者的权利,克服网络信息传播的负面影响。
  目前,世界上虽然还没有专门针对网络虚假信息传播的法规,但在其他相关法规中已有涉及。上文已分析,信息出口的多元是网络媒介虚假信息较多的主要原因,因此在立法上应着重从网站发布信息的资质和信息来源上加以限制,尤其是对商业网站。因为商业网站点击率高,一旦发布虚假信息,波及面较一般新闻网站和个人网站广得多。我国在这方面的管理和立法颇具超前意识和前瞻性。1996年1月,国务院就成立了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同年2月,出台了大陆第一部网络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截止目前,我国已颁布有关网络管理的法规条例20余部。2000年11月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颁布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两个法规。《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新闻网站“经过批准可以从事登载新闻业务”,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连网站,“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业务,但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
  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其他互联网站,不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第七条)登载新闻时,“应当注明新闻来源和日期。”(第十二条)不管是新闻网站或是综合性非新闻网站,未经批准,不能“擅自链接境外新闻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连网站发布的新闻。”(第十五条第四款) ⑸该暂行规定的颁布,从法规上对网站登载新闻的资质和新闻来源进行了规定,确保网上新闻信息的真实性。《互连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明文规定:从事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向电信管理机构或信息产业部申请,获得经营许可证并备案后方可经营。“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在电子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连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第十四条)“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2000年12月28日,第九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又通过了《维护互连网安全的决定》。该决定规定:“利用互连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第三条第四款),“利用互连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第二条第一款),“利用互连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第四条第一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⑺我们相信,随着上述法规的实施和其他相关法规的颁布,网络虚假信息的传播在我国一定会得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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