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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志明律师 来源 : http://www.lawceo.com 总裁法律顾问网 有这个一个类似考试题目的真实案子: S市A公司(国有大型商业集团公司)提供其一座12层的商业大厦作抵押,向该市工商银行借款,双方到该市公证处作了抵押公证,但并未办理抵押登记, 先后共借款6笔,合计人民币1581.294万元。 两年后,A公司又以这座12层的商业大厦作抵押,向该市城市信用合作社(改制后名称为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2笔,合计人民币1900万元,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A公司到期后没有归还以上借款,两银行分别起诉。最后法院判决,A公司需归还工商银行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借款,但城市信用合作社享有12层商业大厦的抵押优先受偿权,而工商银行抵押权不成立,仅享有普通债权。 碾转数年后,这个案子交到了我的手中,此时,A公司的部门该解散的解散,人员该下岗的下了岗,要想从中找1500万的财产谈何容易。否则,这案子早就没有我什么事了。 冤,太冤了!如果当时能让律师参与到这个合同中,我想工商银行不会损失这1500余万。可惜,一切只是如果了。在日常生活中,一句话,一个建议,一个手续常常在事发之前不会引起当事人的重视,只认为能做成生意就行了,如果真的出事了,再找找关系,托托人,能解决的。有什么事,到时再说。并且—— “很多人都是这么做的啦。” “别人国有企业有的是钱。” “我们一直都是这样合作的” …… 把上述想法折射回现实中是以下情景: 明知“小产权房”、“军产房”没有任何保障,反正身边很多熟悉的人都买了,就买吧,到时政府一定有政策去解决此事的。 明知商业房屋买卖合同条款中约定如因购房人原因不能申请贷款的,自行负责。仍毫不犹豫地签下大名,结果国家贷款政策收紧,数十万定金开发商不给予退还。 这里厂房租金便宜,很多人都在这开。于是也租了厂房,买了设备,招了工人,才知道这厂房是有限定用途的,无法办理自身营业类别的执照,百余万的前期费用打了水漂。 …… 电话响起,一个顾问单位的老总问我,想买一块村地,约定双方去办理一个类似使用或其他的公证,即使不转名也可,只要能用,尽可能去保障现在的使用和以后政府拆迁赔偿问题,想听听我的意见。 交谈中,我把手上的这个案例告诉了他,希望他能听得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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