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10月,王破盘、周东风、薛立新三人注册成立石家庄市金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破盘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周东风、薛立新未实际出资,亦未参与经营,为挂名股东。1995年12月,金宝公司与外商梁志国合作注册成立河北金华停车综合服务中心,王破盘为该中心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2008年8月8日王破盘去世后,被告人王亚丽为达到侵占金华中心资产的目的,利用其担任金华中心董事且保管金宝公司、金华中心公章之便,擅自将金华中心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晓冬,并以变造工商机关证明的手段,启用了金华中心新的营业执照和公章,从而控制了金华中心的经营活动。此后,王亚丽将金宝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从工商机关借出,勾结被告人周东风、张志乔等人伪造工商注册登记资料中的公司章程、股东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等文件,将王破盘的股东权利全部改作他人,并拒不归还金宝公司的原始注册档案。后王亚丽、周东风勾结薛立新、肖和利凭伪造的工商档案,通过诉讼手段,使王亚丽占有了评估价值为1.1亿余元人民币的金华中心资产。
2008年8月至2009年5月间,被告人王亚丽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指使周东风、张鲁送给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现金15万元人民币。王亚丽送给有关国家工作人员面值分别为1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两张及字画一幅。
桃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亚丽、周东风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行贿罪。被告人肖和利、薛立新、张志乔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在职务侵占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亚丽、周东风系主犯。王亚丽侵占的公司资产尚未变卖、转移,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周东风在职务侵占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王亚丽较小,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肖和利、薛立新、张志乔在职务侵占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张志乔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对案件的侦破起到积极作用;归案后,肖和利、薛立新、张志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分别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桃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亚丽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被告人周东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肖和利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薛立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张志乔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
王亚丽曾任共青团石家庄市委副书记。2008年下半年,王亚丽因冒充亿万富翁女儿争夺财产被举报,当事人的实名举报引起了石家庄市、河北省和中央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中纪委专案组进驻石家庄进行了详细调查。经查,王亚丽档案中的姓名、出生日期、父母身份、入党等基本情况虚假,并恶意向组织隐瞒虚假情况,还利用金钱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