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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规VS开发商的违约(绿化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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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5-08-13
国家法规VS开发商的违约(绿化篇)

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按照《条例》第十三条的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一)凡符合规划标准的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人口7000人以上或建设用地面积10公顷以上),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执行,并按居住区人口人均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的绿化用地,与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绿化用地统一计算(非配套建筑设施,按有关规定执行)。不符合规划标准的,按地处城区的不低于25%、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0%的比例执行。
(二)凡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属于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等单位,按不低于40%的比例执行。
(三)高等院校,按地处三环路以内的不低于35%、地处三环路以外的不低于45%的比例执行。夜大学、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等成人高等院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进行高等教育的学校以及走读制的高等院校,按地处城区的不低于25%、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0%的比例执行。
(四)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按不低于30%的比例执行。
(五)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按不低于20%的比例执行。
其他建设工程,按地处城区的不低于25%、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0%的比例执行,但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危房改造区的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以及一般零星添建工程和配套建设的小型公共建筑设施的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可以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会同市园林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按下列规定计算绿化用地面积:
(一)成片绿化的用地面积,按绿化设计的实际范围计算。绿化设计中园林设施的占地,计算为绿化用地,非园林设施的占地,不计算为绿化用地。
(二)庭院绿化的用地面积,按设计中可用于绿化的用地计算,但距建筑外墙1.5米和道路边线1米以内的用地,不计算为绿化用地。
(三)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绿化用地,按其所占各单位的建筑物面积的比例分开计算。
(四)道路绿化用地面积,按道路设计中的绿化设计计算,分段绿化的分段计算。
(五)株行距在6×6米以下栽有乔木的停车场,计算为绿化用地面积。
第四条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报送设计方案须附有城市绿化管理机关核定的现有绿化用地面积和设计绿化用地面积的文件。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在内。
第六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和市园林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
1990年6月20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



  第一条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进行的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三条绿化补偿费按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计算。具体标准为:
(一)建设工程地处城区、近郊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240元;
(二)建设工程地处远郊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145元。
第四条经批准缴纳绿化补偿费的单位,须自批准之日起至建设工程开工前,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按市园林局核准的数额,向所在区、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五条区、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收取的绿化补偿费,由市园林局统一上缴市财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具体使用计划,由市园林局提出,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审批,由市财政局监督使用。
第六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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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0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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