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法总的来说没有什么大问题,基本体现了人文关怀,带来了许多可喜的变化:延长了审验年限,废除了不合理的收费,提高了交通安全意识。。。。。。 ,这些都是有目共睹的,广大群众也是拥护的。剩下的只是我们这些“强势群体”熟悉,领会和执行了。 3I87|5V,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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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引起最大争议的就是车和非机动车事故由机动车负责这一条规定了。看了许多反对和支持的意见,忍不住也来说十句: ?0%yDq1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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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有个律师说“撞了白撞”的想法太功利,没有考虑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大于汽车的通行权云云。 交通法是干什么用的 ?不就是规范大家各自的通行权吗?只要大家都严格遵守,事故就可以降到最低(绝不可能消除)。 在这样一部法律面前,你叫嚷什么生命权绝对高于通行权,这和霉国的“人权高于主权”如出一辙。 并不是说生命权大于通行权的说法错误,而是看你在什么地方说。交通法不是救济法,杀富济贫的想法是行不通的。 Fa}3UV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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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老的交规有无责任承担10%损失的说法。这事实上就是对生命权的一种尊重。也是法理对现实的一种妥协,基本上得到了大家的认可。“撞了白撞”呼声的高涨,就证明了这种妥协本身也是不合理的。新交法提高赔偿金额无可厚非(司机的命也同样适用呀),毕竟生活水平上涨了,人命也相应值钱了,今后可能还会继续上涨,但无原则的加大驾驶员的责任,司机的命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就无人赔偿,这就不是进步而是倒退了。既然都是驾驶员的责任,订行人的规则还有什么意义?马路上随便走得了 ! f(Vr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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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无过错原则的使用,必然会造成交通效率的下降。这和中国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某些人最爱提的国际惯例严重不符。经济的高速发展,前提是效率的提高。中国已经不是三十年前的中国了,那时,我们有的是时间。我们的出行、运输效率是以天,小时计算的;而现在是以小时和分计算的。时间就是生命,效率就是金钱,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凭一部小小的性交法就想阻挡这一趋势,根本是不自量力。 i%jti6z$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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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管交法如何加强司机的责任,人车事故都不可能完全制止。性交法一相情愿的以为加强司机的责任就会减少事故,但从长期效果来说根本不会有任何作用的。我做行人时确实有“反正他不敢撞我”的想法,但当我有了自己的车,有了驾车的经验,我却天天教育我的儿子,一定要遵守规则,因为很多的情况下是司机根本控制不住汽车。没有几个司机是成心想撞人的,但这样的撞人事故却天天在发生。 L : h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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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由于交法无原则的加强司机的责任,致使司机长期在精神压力下驾驶,反而不利安全行车。同时,规范交通通行权的法律,没有能有效的为人车双方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通行环境,仅仅是转嫁了事故矛盾,模糊了事故的责任,并用高额赔偿来心理补偿所谓的“弱势”群体。但即便是如此,它做的也太不高明:公路上的强势弱势是随时在转化的。网上已经有几起报道,都是车在躲避违法行人时,给司机造成伤害,甚至死亡。这时的司机才是真正的“弱势”:其不仅要承担自身身体上、精神上、经济上的损失,还要承担违法行人的损失。法律对守法公民的保护体现在何处 ? 交法规范的并不是“车”和人的关系,而是驾车人和行人的关系,是两个对等的人的关系。宪法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何处体现?现在,我们对监狱的犯人还要讲权利,广大的司机真是连犯人都不如阿! xg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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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重要的是,交法自己在一部法中不同的情况下,却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由于原则的不统一性,势必造成在实践中的混乱,造成与其他法律的冲突,造成不公平,增加冤案,激化矛盾,并且这种代价的付出,根本无助于创建一个良好的交通环境。我们知道,我们不可能预见所有的情况,照顾所有的“弱势”(更何况强弱还在动态转化)。我们能做的只能是遵照公平的原则,规范双方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在实践中强化大家的守法意识,尊重所有人的权利,创造一个安全的通行环境,为所有人服务。 !(:R=J_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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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交法表面看规定了行人的出行规范,但在实践中根本行不通。现在在城市中的交通拥堵,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行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由于行人的数量优势,和没有有效的控制手段,没有几个交警会真正费心去纠正行人违章行为(只有在公仆出行时,才可能形成短暂的警力优势,坚决制止行人的“违章”行为。)于是交警就把有限的精力,放到的一小撮司机身上。司机有驾照、行车本管着,那敢不服管? 于是可以看到,对红绿灯遵守最好的只有司机,而绿灯给的一点点通行权利,还要躲避违章行人。警察对此早已习以为常,法不责众吗!你越把我当事儿,我越“吃”定了你;你要不把我当人,我还真没办法。 不是有交警给行人下跪求他们守法吗 ? ~j%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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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法律的制定者对发达国家良好的交通环境津津乐道,总把这些归为人的素质。在我还没有车的时候,我有幸拜访了几个这样的发达国家。那时,我的素质比现在马路上的行人可能低多了(现在的行人,很多是研究生,博士,硕士),可我在国外期间是一个绝对是一个严格守法的公民,甚至比他们本国人还要守法。因为我一到,接待的朋友就严肃的告诉我,他们的国家是法制国家,实行“撞了白撞”!我时时处处都感觉到了法律对我的威压,时时刻刻提醒自己:要守法,这样就不会白白牺牲!于是,我过马路走人行横道,等红绿灯;抽烟时看是否有禁止标志;没有吃一块口香糖;把垃圾扔进垃圾桶;没人检票,我也自觉买票。。。。。。是我的素质提高了吗?是我害怕法律的“制裁”!回国的当天,我就恢复了低素质!因为我知道,我是“弱者”,我是大多数,法律拿我没办法! I9xQ1W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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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我们的现状!我们其实并不缺法,缺的是严格执法!当执法者无法完全提前制止违法行为,无法即时惩罚违法行为,以便强化其守法意识时,我们却制定法律保护其因为违法遭受的损失,变相“惩罚”守法的公民,只因为我们是“强者”(注意,当立法者提出我们是“强者”时,其真实意思并不是铁车比肉人“强”,而是假定开车者比行人在经济上“强”—什么逻辑,明显是杀富济贫的意思),还美其名曰:以人为本 。开车的就不是人?他们的权利什么时候能“本”回来—和坦克、火车还是飞机撞时? Ns ?8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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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执法者无法提前监督、规范、疏导、惩罚出行者时(包括司机),就应该让其各自承担相应后果,让后果“惩罚”其自己的违法行为。只有这样,守法才能成为其自发行为,并影响周围环境,带动其他人一起守法! "bI'XaSv
我想,如果能真的确定“撞了白撞”的原则,在经历了一个痛苦的过程,付出惨痛的代价之后,人人都会向接待我的朋友一样,谆谆教导其朋友、亲人:要守法 ! 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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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只有在这种条件下,你规定司机在人行横道前要礼让行人才能真正行的通,否则不到行人都回家睡觉了,你就等去吧(有点极端,但绝不是不可能发生。不信,你到各大城市最繁华的路口看看就知道了)! ?`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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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国外良好的交通环境绝不是一部交通法就可以实现的,而是一个系统的法律环境造成的(人的素质不是决定因素)。 我认为公平、全面、系统的法律提供基础;严格的,一视同仁地执法提供保证;广泛的宣传作为补充(惨痛的代价是最好最生动的宣传),在我们这样一个全体“低素质”的国度中,同样可以创造和发达国家比美的交通秩序。 a[Pyxx_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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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新交法的立法者简单的以为加重司机的责任可以减少事故,而交法的执行者又简单的把管理的重点放在司机身上(虽然可能是无奈之举),造成对守法者的不公,对违法者的纵容。其实,很多事故,管理者、执法者就没有责任吗? 行人、自行车上高速公路,高速管理者没有责任吗,凭什么都由司机赔偿 ?交通信号灯不亮,交通标志不清,警察在现场却不管行人、自行车违章等等情况下,交通事故中警方就没有责任 ?新法对各方虽有各种规定,但都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只有对“弱势”司机的规定操作具体明确,再加上“高素质”警察的推波助澜,广大司机丝毫也体会不出我们是“强势”的感觉来 ya[][!.G
说到最后,新法已经生效,在一段时间内是不可能改了。只是希望高院能够体察民情,用司法解释“拨乱返正”。真正以全部的人为本,而不是牺牲一小撮,以大部分的“弱势”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