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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虾米吃泥鳅,泥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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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6楼 发表于: 2006-06-25
读过,感谢楼上的又搜出这么多资料来
只看该作者 17楼 发表于: 2006-06-25
看着起早贪黑开着小卡车的车农,你认为他们很有钱吗? 2>E.Q@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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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着辛苦的 的哥、的姐为了交了份钱后能剩点而一天工作十几个小时,你们认为他们很强势吗? [OH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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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t1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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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新交法和一部分国人就是这么认为的,认为他们是强势--因为他们开车,认为他们有钱--因为他们有车。 5LT{]&`9  
' (JSU   
当然这里还有一部分人,它们坐着豪华轿车,出入着豪华宾馆、酒店,但是还应该看到开轿车的还有很多是工薪层,他们为了提高生活质量,花了N年的积蓄买了车,但他们好像也没太多的钱和太多的权,他们怎么强势和有钱了? ;P` z ?>J:  
De^GWO.?bT  
因为有新交法76条,他们都变了。他们成了强势和有钱人。他们在公路上守法却要为违法者买单,-因为他们强势,他们有钱。 U!GG8;4  
O 23dtH  
有人说了,不是有保险公司吗?---那你可以打电话问问保险公司,司机无罪,保险公司会赔偿吗?根本不会! :{iS0qJ  
m=Z1DJG  
那这些无产的强势有钱司机在高速公里上撞了横穿马路的行人,(参见奥托司机无责的终审判决)面临几十万的赔偿他们怎么办呢?保险公司不管,自己又没钱,怎么办?!难道自己再去当行人故意撞机动车---换另一个倒霉司机的赔款? e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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呜呼!哎哉!
只看该作者 18楼 发表于: 2006-06-25
新交法的困惑:是以人为本还是显失公平 +V"t't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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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人家,有两个孩子,兄弟俩一母所生。只要兄弟俩打架,受到惩罚的必定是哥哥,理由是弟弟小,是弱者,当哥哥的就应该让着弟弟,即使错的是弟弟。时间长了,弟弟也看出了名堂,时不时找哥哥的茬,欺负一下哥哥,反正告到爹妈那里,挨板子的肯定是哥哥。 TFX*kk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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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的人都会认为这家爹妈做的不对,都会同情哥哥。但这样的情况不但出现在家庭里,还出现在道路上。 S7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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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下面两起事故: oW:p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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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20:30,一名30多岁的女子和丈夫一前一后从菜户营桥横穿二环主路,两人刚走到一半,一辆疾驶而来的奥拓车躲闪不及撞倒了走在前面的女子,女子被撞飞后落在风挡玻璃上,随后又摔在主路的中心隔离带上,脑部磕在护栏石基上死亡。交管部门经现场勘察判定:该女子穿行二环主路属于违章,但奥拓司机在最内侧车道行驶亦属违章,应负同等责任,调解赔付金额为20万元。 0]tr&B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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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zlUW]  
6月16日早晨,张女士骑着自行车在木樨园环岛附近自西向东行驶,由于车多,身后又有一辆摩托车,她进了机动车道上,并准备横穿马路。不料,她刚从自行车上下来,准备步行,一辆出租车就向她急速驶来。张女士当场就吓晕了过去。张女士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胸部软组织损伤,其他并无大碍,但花去医疗费近4000元。出院后,张女士立即来到丰台区东铁匠营司法所,主动表示,前一阵子报纸上都在说新交法,“我记得,车子撞了行人,就是司机的责任。”请求司法所为她拟起诉状,决定状告司机,进行索赔。最后,在司法所的调解下,司机同意赔偿张女士3000元。 P4{8p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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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第一起事故的不是因为奥拓车的违章直接造成的,而是行人出现在他不该出现的地方;第二起事故则有些讹人的意思了,“我记得,车子撞了行人,就是司机的责任。”,于是出租车司机只好乖乖的掏钱了事。两起事故,都是因行人违章而起,但最后赔偿的都是机动车驾驶者,也就是说,扳子都打在了驾车人的身上。平常,司机违章,换来的是扣分、罚款,在一次次“家长”的惩罚中改正错误;反观行人,只要没有出现事故,违章基本上是不被处罚的,以至于对于是否违章,许多人从来不想,也懒得去想,反正“车子撞了行人,就是司机的责任” 。也就是因为“车子撞了行人,就是司机的责任”,有些人甚至动起了歪脑筋。北京交通台报道:近两个月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敲诈驾车者的案件较以前有了大幅上升。“弱者”开始有意地欺负“强者”了。 95.m^~5  
CJ*8x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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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新交法的“溺爱”,高速路上,行人也敢于任意穿行,反正撞上了有司机赔偿;行人也可以不走斑马线而随意横过马路,反正撞了我你就吃不了兜着走;当然,不法之徒也就“顺便”利用新交法对行人的保护,大肆敲诈司机。如此一来,驾车者惟有战战兢兢,象马车一般低速行驶,既要防突然出现的行人、非机动车,还要防备那些不法之徒。 {uO=Wk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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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车时代是没有公路的,也没有斑马线,行人也不受制约。进入汽车时代才有了公路和斑马线,就是为了行人、车辆各行其道。如果公路和斑马线名存实亡,那还要汽车干嘛?
只看该作者 19楼 发表于: 2006-06-25
新交法总的来说没有什么大问题,基本体现了人文关怀,带来了许多可喜的变化:延长了审验年限,废除了不合理的收费,提高了交通安全意识。。。。。。 ,这些都是有目共睹的,广大群众也是拥护的。剩下的只是我们这些“强势群体”熟悉,领会和执行了。 3I87|5V,Z  
-L;sv0  
真正引起最大争议的就是车和非机动车事故由机动车负责这一条规定了。看了许多反对和支持的意见,忍不住也来说十句: ?0%yDq1_  
t5r,3x!E  
1. 北京有个律师说“撞了白撞”的想法太功利,没有考虑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大于汽车的通行权云云。 交通法是干什么用的 ?不就是规范大家各自的通行权吗?只要大家都严格遵守,事故就可以降到最低(绝不可能消除)。 在这样一部法律面前,你叫嚷什么生命权绝对高于通行权,这和霉国的“人权高于主权”如出一辙。 并不是说生命权大于通行权的说法错误,而是看你在什么地方说。交通法不是救济法,杀富济贫的想法是行不通的。 Fa}3UVm  
M2UF3xD   
2. 老的交规有无责任承担10%损失的说法。这事实上就是对生命权的一种尊重。也是法理对现实的一种妥协,基本上得到了大家的认可。“撞了白撞”呼声的高涨,就证明了这种妥协本身也是不合理的。新交法提高赔偿金额无可厚非(司机的命也同样适用呀),毕竟生活水平上涨了,人命也相应值钱了,今后可能还会继续上涨,但无原则的加大驾驶员的责任,司机的命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就无人赔偿,这就不是进步而是倒退了。既然都是驾驶员的责任,订行人的规则还有什么意义?马路上随便走得了 ! f(Vr&X  
[O) Q\|k  
3. 无过错原则的使用,必然会造成交通效率的下降。这和中国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某些人最爱提的国际惯例严重不符。经济的高速发展,前提是效率的提高。中国已经不是三十年前的中国了,那时,我们有的是时间。我们的出行、运输效率是以天,小时计算的;而现在是以小时和分计算的。时间就是生命,效率就是金钱,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凭一部小小的性交法就想阻挡这一趋势,根本是不自量力。 i%jti6z$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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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管交法如何加强司机的责任,人车事故都不可能完全制止。性交法一相情愿的以为加强司机的责任就会减少事故,但从长期效果来说根本不会有任何作用的。我做行人时确实有“反正他不敢撞我”的想法,但当我有了自己的车,有了驾车的经验,我却天天教育我的儿子,一定要遵守规则,因为很多的情况下是司机根本控制不住汽车。没有几个司机是成心想撞人的,但这样的撞人事故却天天在发生。 L: hEt  
4Wz@^7|V5  
5. 由于交法无原则的加强司机的责任,致使司机长期在精神压力下驾驶,反而不利安全行车。同时,规范交通通行权的法律,没有能有效的为人车双方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通行环境,仅仅是转嫁了事故矛盾,模糊了事故的责任,并用高额赔偿来心理补偿所谓的“弱势”群体。但即便是如此,它做的也太不高明:公路上的强势弱势是随时在转化的。网上已经有几起报道,都是车在躲避违法行人时,给司机造成伤害,甚至死亡。这时的司机才是真正的“弱势”:其不仅要承担自身身体上、精神上、经济上的损失,还要承担违法行人的损失。法律对守法公民的保护体现在何处 ? 交法规范的并不是“车”和人的关系,而是驾车人和行人的关系,是两个对等的人的关系。宪法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何处体现?现在,我们对监狱的犯人还要讲权利,广大的司机真是连犯人都不如阿! xg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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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重要的是,交法自己在一部法中不同的情况下,却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由于原则的不统一性,势必造成在实践中的混乱,造成与其他法律的冲突,造成不公平,增加冤案,激化矛盾,并且这种代价的付出,根本无助于创建一个良好的交通环境。我们知道,我们不可能预见所有的情况,照顾所有的“弱势”(更何况强弱还在动态转化)。我们能做的只能是遵照公平的原则,规范双方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在实践中强化大家的守法意识,尊重所有人的权利,创造一个安全的通行环境,为所有人服务。 !(:R=J_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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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交法表面看规定了行人的出行规范,但在实践中根本行不通。现在在城市中的交通拥堵,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行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由于行人的数量优势,和没有有效的控制手段,没有几个交警会真正费心去纠正行人违章行为(只有在公仆出行时,才可能形成短暂的警力优势,坚决制止行人的“违章”行为。)于是交警就把有限的精力,放到的一小撮司机身上。司机有驾照、行车本管着,那敢不服管? 于是可以看到,对红绿灯遵守最好的只有司机,而绿灯给的一点点通行权利,还要躲避违章行人。警察对此早已习以为常,法不责众吗!你越把我当事儿,我越“吃”定了你;你要不把我当人,我还真没办法。 不是有交警给行人下跪求他们守法吗 ? ~j%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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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法律的制定者对发达国家良好的交通环境津津乐道,总把这些归为人的素质。在我还没有车的时候,我有幸拜访了几个这样的发达国家。那时,我的素质比现在马路上的行人可能低多了(现在的行人,很多是研究生,博士,硕士),可我在国外期间是一个绝对是一个严格守法的公民,甚至比他们本国人还要守法。因为我一到,接待的朋友就严肃的告诉我,他们的国家是法制国家,实行“撞了白撞”!我时时处处都感觉到了法律对我的威压,时时刻刻提醒自己:要守法,这样就不会白白牺牲!于是,我过马路走人行横道,等红绿灯;抽烟时看是否有禁止标志;没有吃一块口香糖;把垃圾扔进垃圾桶;没人检票,我也自觉买票。。。。。。是我的素质提高了吗?是我害怕法律的“制裁”!回国的当天,我就恢复了低素质!因为我知道,我是“弱者”,我是大多数,法律拿我没办法! I9xQ1W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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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我们的现状!我们其实并不缺法,缺的是严格执法!当执法者无法完全提前制止违法行为,无法即时惩罚违法行为,以便强化其守法意识时,我们却制定法律保护其因为违法遭受的损失,变相“惩罚”守法的公民,只因为我们是“强者”(注意,当立法者提出我们是“强者”时,其真实意思并不是铁车比肉人“强”,而是假定开车者比行人在经济上“强”—什么逻辑,明显是杀富济贫的意思),还美其名曰:以人为本 。开车的就不是人?他们的权利什么时候能“本”回来—和坦克、火车还是飞机撞时? Ns?8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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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执法者无法提前监督、规范、疏导、惩罚出行者时(包括司机),就应该让其各自承担相应后果,让后果“惩罚”其自己的违法行为。只有这样,守法才能成为其自发行为,并影响周围环境,带动其他人一起守法! "bI'XaSv  
我想,如果能真的确定“撞了白撞”的原则,在经历了一个痛苦的过程,付出惨痛的代价之后,人人都会向接待我的朋友一样,谆谆教导其朋友、亲人:要守法 ! El JM.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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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只有在这种条件下,你规定司机在人行横道前要礼让行人才能真正行的通,否则不到行人都回家睡觉了,你就等去吧(有点极端,但绝不是不可能发生。不信,你到各大城市最繁华的路口看看就知道了)! ?`wO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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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国外良好的交通环境绝不是一部交通法就可以实现的,而是一个系统的法律环境造成的(人的素质不是决定因素)。 我认为公平、全面、系统的法律提供基础;严格的,一视同仁地执法提供保证;广泛的宣传作为补充(惨痛的代价是最好最生动的宣传),在我们这样一个全体“低素质”的国度中,同样可以创造和发达国家比美的交通秩序。 a[ Pyxx_K  
E-P;3lS~  
10. 新交法的立法者简单的以为加重司机的责任可以减少事故,而交法的执行者又简单的把管理的重点放在司机身上(虽然可能是无奈之举),造成对守法者的不公,对违法者的纵容。其实,很多事故,管理者、执法者就没有责任吗? 行人、自行车上高速公路,高速管理者没有责任吗,凭什么都由司机赔偿 ?交通信号灯不亮,交通标志不清,警察在现场却不管行人、自行车违章等等情况下,交通事故中警方就没有责任 ?新法对各方虽有各种规定,但都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只有对“弱势”司机的规定操作具体明确,再加上“高素质”警察的推波助澜,广大司机丝毫也体会不出我们是“强势”的感觉来 ya[][!.G  
说到最后,新法已经生效,在一段时间内是不可能改了。只是希望高院能够体察民情,用司法解释“拨乱返正”。真正以全部的人为本,而不是牺牲一小撮,以大部分的“弱势”为本。
只看该作者 20楼 发表于: 2006-06-25
@@@ 三问新交法制订者 @@@ `zD]*i(  
P ?- #d\qi  
1、优先权不是先来后到权,按你们的道理动物才拥有天然的路权,人根本没有权利在地球上盖房子和修路,怎么中国的动物保护法没有这样保护动物的权利? 8Zm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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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和人撞是撞不死人的,而人和车撞人就不幸了,可是人和非机动车也会主动撞车的,(即使他不是故意,即使车是停着的,即使车是完全无辜的)可为什么车主要为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失误和错误甚至是违法买单?(新交法中行人和非机动车不按信号灯指示、不走人行横道、进入高速公路和封闭机动车道也是违法)走遍世界这道理也讲不通啊???? N~c Y~a  
(XF"ckma  
3、机动车因为他的特性可以为行人和非机动车负有一定的无过错责任,但决不应该是无限责任!!!!在新交法的要求下,一个车主无论买多少保险、无论多么注意交通安全、无论多么仔细驾驶,也难以绝对避免倾家荡产的厄运!新宪法中刚刚加入了公民财产不可侵犯的条款,请问车主的财产就不是财产?????车主不是公民?请问这是哪一家的法律??????简直是拿法律开玩笑!!! z[zURj-*]  
uc>u=kEue  
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是正确的,(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新交法在其基础上做出的规定恰恰是极端错误的! m Mp(  
)U6-&-07  
其一:规定及其笼统。对于机动车静止状态下、低速状态下和已经发出信号后行人和非机动车主动撞击机动车的情况没有规定.对于在何种情况下机动车怎样做才能免责,没有任何相关规定.对于在何种情况下行人和非机动车违章需要负责没有任何相关规定  y5"b(nb  
其二:规定没有可执行性。对于行人和非机动车进行新交通法的教育没有相关规定,对于行人和非机动车违章进行处罚的办法没有相关规定. 1y \ -Iz^  
其三:政府职责缺失的责任没有相关规定.部分交通事故完全是由于交通设施不全设置不恰当造成的,政府的交通部门对此负有完全责任,而新交法对此只是一带而过,根本没有相关处罚条款.

只看该作者 21楼 发表于: 2006-06-25
交通法,同情弱者!!!!!!!!!

只看该作者 22楼 发表于: 2006-06-25
就不给你让,反正你不敢撞俺!
看贴是缘分回贴是本分
只看该作者 23楼 发表于: 2006-06-25
几经周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终于在公元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一时间烽烟四起,声讨、指责、谩骂者络绎不绝,声援、拥护、爱戴者不乏其人。一部法律的出台在同样的人群中产生了两种不同的声音,出现了两大对立的阵营,其因何在? *5Mg^}ZC5  
>TnV Lx<  
1、新法颁出台,寥寥几人知。 E~b Yk 6  
xJ0Q8A  
如果将新的交通法当成企业推出的一个新产品或者服务,你会发现市场营销做的太差,太差,简直比国内最差的汽车厂还要差N多倍。是这个法律不重要吗?是人们不需要宣传都会主动地去学习进而遵守吗? YtQsS U  
$ts%SDM  
司机100%同时也是行人,而行人90%以上不会是司机。最近不时有些坛友说行人会故意借交通法的漏洞来敲诈勒索司机,我觉得您高估了行人的学习热情和法律意识。不信?您可以随便走向街头,问问行人,我相信很少有人知道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了,更不要指望他们去研究新法是怎么保护行人这个弱势群体的。行人是不会关注交通法的,他们心里有个深深的烙印:那是属于司机的法律。新法颁布后的灯照闯、章照违,对行人来说那只不过是长久以来养成的行为定势,一种流淌在血液里的习惯。(不要再用素质论来解释这一切的一切,行人违章没有成本,别说美国人,外星人来也照样违章,谁不想图个方便?) vX9B^W||x  
Z'u:Em  
经常看香港的电视台,感慨最多的是源源不断的公益广告,制作精美、与时俱进。SARS来了,有公益广告;禽流感来了,政府告诉你如何预防;青少年吸毒,政府苦口婆心相劝;关于行驶安全的公益广告更是比比皆是。香港每颁布新的法例或者推出与市民工作生活相关的条例及服务,其在电台、报纸、电视台的广告宣传的力度比起商业广告来,有过之而无不及。反观我们,各种媒体都可以说是政府的喉舌,是政府随时可以调用的资源,且几乎无需成本。可是,谁能够告诉我,您在哪个媒体看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公益宣传广告(新闻除外)?您说出来了,算我孤陋寡闻。如果能用宣传“三个代表”N分之一的资源来推广新法,会是什么情况? )bl'' yO  
W7sx/O9  
这一砖,我赠给“有关部门”(千万别问我具体是哪个部门,偶真的不知道。)。 %T_4n^beFQ  
BAJEn6f?  
2、交法如儿戏,违章无人究。 RhL!Z z  
#iZ%CY\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这样规定: ;|.~'':  
A_:YpQ07@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LHW  
{j0c)SETN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o<pb!]1  
$L@os2  
对照以上条款,再看看现实中的一幕幕景象,我想笑,我忍不住。有几个人过马路会走人行横道?又有几个人会遵守红绿灯。我们看到的永远都是无论红灯绿灯,人们总是蝗虫般地涌向马路与车争路,个个都好像怀揣巨额交易合同,迟一点就会损失几个亿似的。交警就在旁边,仅仅只是个无奈的旁观者。 );m7;}gE  
bOY<C%;C  
交通法,你是想为我们描绘一个理想中的乌托邦,还是要人性化地原谅每一个没有造成后果的违法行为?作为法律,你的严肃性何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立法何用?法不责众,是国人肆无忌惮的理论依据和壮胆之器,而我们又为什么不可以“杀鸡敬猴”以维护法律的严肃和公正呢?作为行人,我也曾经站在路口等待绿灯放行,那一刻,从我身边匆匆而过的违章者异样的目光分明在说:我是白痴,胆小鬼。 gG>|5R0  
ljS~>&  
交通法不是立给司机一方的,是为行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上的每一个人制定的。而那些违反了第四章第六十二条的人,受到惩罚了吗? Os9;;^k  
Y[\ZN  
这一砖,又该抡向谁呢?? t V]BcDp  
96 oztUK  
3、释法不充分,腐败有机乘。 ;$0)k(c9  
ME9jN{ le  
新法第五章第七十六条这样写道: Dej2-Y  
SL j2/B0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cb9ndZ)v.  
G"xa"hGF  
“有证据证明”是个什么概念,什么样的证据会被采纳? “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又如何界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度如何把握?翻遍整部《道路交通安全法》,答案不得而知。 5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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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美国零售巨头沃尔玛的供应商,你会发现他拿出来的合同长的吓人,至少不会比新法的篇幅小。每一项条款及违约责任都在合同上标注的非常清楚,操作性很强,在您和沃尔玛的整个合作和交易过程中,无论遇到什么情况,都可以在合同中找到相应的解决方法。回头再看我们的新交通法,表述含糊不清,界定模糊杂乱,执法者怎可能根据这样一部法律去快速、有效、公正地去处理一桩交通事故呢?吾邦语言本来就博大精深,理解起来有很多只可意会的东西。如果我是个交警,在接受当事人小小的意思后将赔偿责任由5000元降至2000元,相信肯定是既不违法又人不知鬼不觉的事情。 <<ze84 E  
O<:"Irq\qr  
当然,有人会说如不服处理可以在当地法院提起上诉。没错,你有权利上诉,但这并不证明你上诉就能够保障你的权利,你将为此付出更多的精力、时间、甚至财力。如果有一天,法院的审判速度和办事效率能赶上英美国家的一半了(特别是这种交通事故类的民事责任的处理速度),您再放胆去试试,没准能捞回个公道。 3lZ5N@z69  
*j`{ K  
从4000年前《汉谟拉比法典》颁布的那一刻起,法律的公正与严肃便成了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诚然,新的交通法增加了很多更合乎法理的地方,也注重维护人作为个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然而,法律的目标在于创造一个相对公平的行为准则,无论法律的天平向任何一方倾斜,都将违背其本意。如果新法仍然无法杜绝行人肆无忌惮的违章现象,同时又不断加大司机的违章责任,将会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而这,绝对不是颁布新法的初衷。 ;:^^Qfp  
"b#L8kN  
上苍保佑吃完了饭的人民,上苍保佑人民顺利通过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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