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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府 违法行政  滥用职权  应该问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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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1-09-12
政府行为,权力滥用,违法施政,应该问责    
        辛集市政府违法施政: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滥发公告,导致本人诉讼缠身已达六年之久,本人强烈要求辛集市政府依法行政,纠正错误,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事实与理由:辛集市人民政府滥用职权。辛集市人民政府翻手云,覆手雨,针对本人的同一土地承包行为,迄今先后三次为其颁发内容相互对抗而由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先后三次发布公告进行取舍定夺。  
1999324日,辛集市人民政府第一次为本人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其载明承包面积14亩;2006322日,辛集市人民政府第二次为本人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其载明承包面积7.2亩;2006713日,辛集市人民政府第一次为本人发布公告,其郑重声明: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中央文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因填写有误,本人所持的第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14亩)作废,第三个证书(6.77亩)生效。该公告经本人提起行政诉讼,被辛集市人民法院撤销。
201138日,辛集市人民政府第二次为本人发布公告,郑重声明: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中央文件规定,因填写有误,注销为本人所颁发的第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面积14亩)。2011330日,辛集市人民政府第三次为本人发布公告,庄严声明: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中央文件规定,因填写有误,注销为本人所颁发的第三个《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面积6,77亩)。辛集市人民政府如此朝三暮四,朝令夕改,其公信力何在?当地黎民百姓无不为辛集市政府官员如此低劣的素质,高超的手腕而叹服。辛集市人民政府这种极端不负责任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致使本人遭受灭顶之灾,陷入缠讼六年之久,已是倾家荡产,负债累累,逼迫成为了上访告状专业户。
辛集市人民政府严重违法施政。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法定程序及逻辑关系应该是这样的:民主议定承包方案→组织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市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前置条件是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而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之前,必须将土地承包方案经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且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发证程序:”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在辛集市人民政府为本人办理的三个《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只有第一个符合上述规定,合法有效,却被辛集市人民政府公告注销作废了。其余两证书均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一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二没有将土地承包方案经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
    从上述法定程序可以看出,在当事人签订承包合同之前,不仅要将承包方案经过民主议定,而且还要把承包方案实施后才能签订承包合同。
    辛集市人民政府为本案第三人颁发的第二个土地承包证书和第三个土地承包证书同样均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其承包方案既没有经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又没有公开组织实施该承包方案。在缺失这些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其贸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是无效的,随之颁发的土地经营权证书也是无效的。有证据证实佃士营村委会于2006年间与本案中的第三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在辛集市委农工部干部的胁迫下完成的,这同样属于违法无效行为。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5条规定:“国家干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佃士营村委会在实施第二轮土地承包始出,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经民主议定的土地承包方案是在第一轮承包的基础上 ,依据当时承包状况进行延包三十年。当时本人承包的土地是14亩,所以签订的合同也是14亩;权属登记同样是14亩,根据不存在填写有误行为,这14亩土地的来历有必要赘述一下。
佃士营村委会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后期1996年秋,曾对土地承包进行了一次调整,当时由于农业税、特产税以及棉花罚款等地方政府的土政策,极大伤害了农民种田积极性,导致本案中的第三人放弃了对部分地块的承包,为了不使土地撂荒,能够完成上级所征收的赋税和罚款任务,经村干部做工作,本人便承包了被第三人放弃了的地块,这样在第一轮承包后期本人的土地承包面积就成为了14亩。并非是在发证时因填写有误造成的14亩。即使填写有误也不是撤销证书的法定理由。既然颁发证书需要按法定程序,那么撤销证书也必须依照法律程序,即先通过村民会议修改承包方案→变更承包合同→变更权属登记内容。辛集市人民政府信口雌黄,便撤销登记证书是严重违法行为。
辛集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先后分别为本人和第三人颁发了第二个和第三个承包经营权证书,其均载明承包期限199911日至202812月,这又是一个典型的违法行为。众所周知法律不溯及既往,在物权登记之前是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物权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辛集市人民政府如此频频违法施政,害苦了无辜百姓。本人强烈要求应该纠正其违法行为,撤销错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公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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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1-09-12
:辛集市府 违法行政  滥用职权  应该问责
政府行为,权力滥用,违法施政,应该问责    
       辛集市政府违法施政: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滥发公告,导致本人诉讼缠身已达六年之久,本人强烈要求辛集市政府依法行政,纠正错误,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事实与理由:辛集市人民政府滥用职权。辛集市人民政府翻手云,覆手雨,针对本人的同一土地承包行为,迄今先后三次为其颁发内容相互对抗而由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先后三次发布公告进行取舍定夺。  
1999年3月24日,辛集市人民政府第一次为本人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其载明承包面积14亩;2006年3月22日,辛集市人民政府第二次为本人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其载明承包面积7.2亩;2006年7月13日,辛集市人民政府第一次为本人发布公告,其郑重声明: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中央文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因填写有误,本人所持的第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14亩)作废,第三个证书(6.77亩)生效。该公告经本人提起行政诉讼,被辛集市人民法院撤销。
2011年3月8日,辛集市人民政府第二次为本人发布公告,郑重声明: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中央文件规定,因填写有误,注销为本人所颁发的第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面积14亩)。2011年3月30日,辛集市人民政府第三次为本人发布公告,庄严声明: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中央文件规定,因填写有误,注销为本人所颁发的第三个《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面积6,77亩)。辛集市人民政府如此朝三暮四,朝令夕改,其公信力何在?当地黎民百姓无不为辛集市政府官员如此低劣的素质,高超的手腕而叹服。辛集市人民政府这种极端不负责任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致使本人遭受灭顶之灾,陷入缠讼六年之久,已是倾家荡产,负债累累,逼迫成为了上访告状专业户。
辛集市人民政府严重违法施政。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法定程序及逻辑关系应该是这样的:民主议定承包方案→组织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市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前置条件是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而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之前,必须将土地承包方案经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且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发证程序:”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
在辛集市人民政府为本人办理的三个《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只有第一个符合上述规定,合法有效,却被辛集市人民政府公告注销作废了。其余两证书均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一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二没有将土地承包方案经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
    从上述法定程序可以看出,在当事人签订承包合同之前,不仅要将承包方案经过民主议定,而且还要把承包方案实施后才能签订承包合同。
    辛集市人民政府为本案第三人颁发的第二个土地承包证书和第三个土地承包证书同样均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其承包方案既没有经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又没有公开组织实施该承包方案。在缺失这些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其贸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是无效的,随之颁发的土地经营权证书也是无效的。有证据证实佃士营村委会于2006年间与本案中的第三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在辛集市委农工部干部的胁迫下完成的,这同样属于违法无效行为。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5条规定:“国家干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佃士营村委会在实施第二轮土地承包始出,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经民主议定的土地承包方案是在第一轮承包的基础上 ,依据当时承包状况进行延包三十年。当时本人承包的土地是14亩,所以签订的合同也是14亩;权属登记同样是14亩,根据不存在填写有误行为,这14亩土地的来历有必要赘述一下。
佃士营村委会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后期1996年秋,曾对土地承包进行了一次调整,当时由于农业税、特产税以及棉花罚款等地方政府的土政策,极大伤害了农民种田积极性,导致本案中的第三人放弃了对部分地块的承包,为了不使土地撂荒,能够完成上级所征收的赋税和罚款任务,经村干部做工作,本人便承包了被第三人放弃了的地块,这样在第一轮承包后期本人的土地承包面积就成为了14亩。并非是在发证时因填写有误造成的14亩。即使填写有误也不是撤销证书的法定理由。既然颁发证书需要按法定程序,那么撤销证书也必须依照法律程序,即先通过村民会议修改承包方案→变更承包合同→变更权属登记内容。辛集市人民政府信口雌黄,便撤销登记证书是严重违法行为。
辛集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先后分别为本人和第三人颁发了第二个和第三个承包经营权证书,其均载明承包期限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这又是一个典型的违法行为。众所周知法律不溯及既往,在物权登记之前是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物权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辛集市人民政府如此频频违法施政,害苦了无辜百姓。本人强烈要求应该纠正其违法行为,撤销错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公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1-09-12
辛集市府 违法行政  滥用职权  应该问责
政府行为,权力滥用,违法施政,应该问责    
       辛集市政府违法施政: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滥发公告,导致本人诉讼缠身已达六年之久,本人强烈要求辛集市政府依法行政,纠正错误,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事实与理由:辛集市人民政府滥用职权。辛集市人民政府翻手云,覆手雨,针对本人的同一土地承包行为,迄今先后三次为其颁发内容相互对抗而由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先后三次发布公告进行取舍定夺。  
1999年3月24日,辛集市人民政府第一次为本人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其载明承包面积14亩;2006年3月22日,辛集市人民政府第二次为本人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其载明承包面积7.2亩;2006年7月13日,辛集市人民政府第一次为本人发布公告,其郑重声明: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中央文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因填写有误,本人所持的第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14亩)作废,第三个证书(6.77亩)生效。该公告经本人提起行政诉讼,被辛集市人民法院撤销。
2011年3月8日,辛集市人民政府第二次为本人发布公告,郑重声明: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中央文件规定,因填写有误,注销为本人所颁发的第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面积14亩)。2011年3月30日,辛集市人民政府第三次为本人发布公告,庄严声明: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中央文件规定,因填写有误,注销为本人所颁发的第三个《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面积6,77亩)。辛集市人民政府如此朝三暮四,朝令夕改,其公信力何在?当地黎民百姓无不为辛集市政府官员如此低劣的素质,高超的手腕而叹服。辛集市人民政府这种极端不负责任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致使本人遭受灭顶之灾,陷入缠讼六年之久,已是倾家荡产,负债累累,逼迫成为了上访告状专业户。
辛集市人民政府严重违法施政。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法定程序及逻辑关系应该是这样的:民主议定承包方案→组织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市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前置条件是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而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之前,必须将土地承包方案经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且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发证程序:”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
在辛集市人民政府为本人办理的三个《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只有第一个符合上述规定,合法有效,却被辛集市人民政府公告注销作废了。其余两证书均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一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二没有将土地承包方案经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
    从上述法定程序可以看出,在当事人签订承包合同之前,不仅要将承包方案经过民主议定,而且还要把承包方案实施后才能签订承包合同。
    辛集市人民政府为本案第三人颁发的第二个土地承包证书和第三个土地承包证书同样均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其承包方案既没有经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又没有公开组织实施该承包方案。在缺失这些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其贸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是无效的,随之颁发的土地经营权证书也是无效的。有证据证实佃士营村委会于2006年间与本案中的第三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在辛集市委农工部干部的胁迫下完成的,这同样属于违法无效行为。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5条规定:“国家干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佃士营村委会在实施第二轮土地承包始出,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经民主议定的土地承包方案是在第一轮承包的基础上 ,依据当时承包状况进行延包三十年。当时本人承包的土地是14亩,所以签订的合同也是14亩;权属登记同样是14亩,根据不存在填写有误行为,这14亩土地的来历有必要赘述一下。
佃士营村委会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后期1996年秋,曾对土地承包进行了一次调整,当时由于农业税、特产税以及棉花罚款等地方政府的土政策,极大伤害了农民种田积极性,导致本案中的第三人放弃了对部分地块的承包,为了不使土地撂荒,能够完成上级所征收的赋税和罚款任务,经村干部做工作,本人便承包了被第三人放弃了的地块,这样在第一轮承包后期本人的土地承包面积就成为了14亩。并非是在发证时因填写有误造成的14亩。即使填写有误也不是撤销证书的法定理由。既然颁发证书需要按法定程序,那么撤销证书也必须依照法律程序,即先通过村民会议修改承包方案→变更承包合同→变更权属登记内容。辛集市人民政府信口雌黄,便撤销登记证书是严重违法行为。
辛集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先后分别为本人和第三人颁发了第二个和第三个承包经营权证书,其均载明承包期限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这又是一个典型的违法行为。众所周知法律不溯及既往,在物权登记之前是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物权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辛集市人民政府如此频频违法施政,害苦了无辜百姓。本人强烈要求应该纠正其违法行为,撤销错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公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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