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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0]57号《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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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1-10-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分钢材;
  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在《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中,有两项与皮革化工产品相关,其一是“以淀粉为基料的纺织等工业用制剂〔纺织、造纸、制革等工业用整理剂、固色剂及其他制剂〕”,商品编码为3809100000;另外一项是“制革工业用其他未列名产品和制剂〔包括整理剂、染料加速着色或固色助剂及其他制剂〕”,商品编码为38099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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