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主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进行登记。(1)双方《身份证》和户籍登记卡原件和复印件;(2)夫妻《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乡镇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已孕诊断证明(注明推测的怀孕日期),必须医生签名和加盖医疗机构公章。(4)夫妻双方户籍所在村(农村居民)或所在单位[或城镇居委会](城镇居民)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要求如实出具,并由该单位主管计划生育的领导或专干签字并加盖公章。(5)夫妻近期合影照片(2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