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禁止掉头路口和允许掉头路口分布情况
一、掉头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9条之规定: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二、市区禁止掉头路口为:(设有禁止调头标志)
1、裕华路与中华大街交叉口东口;
2、裕华路与站前街交叉口东口;
3、中山路与中华大街交叉口东口;
4、槐安路与维明街交义口东口;
5、中华大街与热电一厂护栏开口处。
三、市区允许掉头路口为:(设有允许掉头标志)
l、裕华路与平安大街交叉口西口;
2、裕华路与站前街交叉口西口;
3、中山路与康乐街交叉口东口。